根据《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社办字[201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职称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职称评聘工作的总体安排
(一)时间安排。
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我市今年职称评聘工作从6月份起,至10月底结束。
6月9日,召开全市职称工作部署会议,安排部署今年职称评聘工作任务。
6月10日至 6月20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受理审核本县区、本部门申报人员材料。
6月23日至7月23日,集中受理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申报材料。
8月5日至8月15日,集中向省直部门高级评委会报送评审材料。
8月20日至8月29日,市高、中级评委会、县中级评委会集中例会,并进行集中公示。
(二)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2014年6月23日至7月23日。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技科(西宁大路511号)
联系咨询电话:0437-31689973168926
电子信箱:lyrsjzjk@163.com
工作信息网站: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jllyhrss.gov.cn/)
(三)申报要求。为确保职称申报工作规范有序,申报材料标准整齐,市人社局制定了申报程序(见附件1)和申报要求(见附件2),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凡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申报材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认定表》)及业绩证明材料不按要求装订的一律不予受理和报送。
二、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作为国家试点改革省份,我省顺利完成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试点(扩面)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已向国家正式上报了总结材料。目前,国家将综合全国三省份试点(扩面)改革情况,结合全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际,进行经验总结和研究制定下一步全国推开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待国家正式研究部署后,省厅再对改革工作作专门部署。在此,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2013〕22号)等配套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扩面改革情况,省厅就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如与下步国家部署政策不符,将根据国家要求进行调整)。
(一)开展第二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按照省厅工作部署,今年我市将继续开展中小学第二批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二)继续探索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加大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力度,今年我市将专设1名正高级教师岗位,选聘市直重点学校优秀教师到县基础教育薄弱学校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服务。探索施行特设岗位副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由人社、教育部门联合组织,科学设定岗位指标,选聘不少于2名市或县重点学校优秀教师到乡镇中小学校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服务。特设岗位正、副高级教师实行岗位专设、职务特聘、待遇先兑、关系不动等优惠政策,推动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优秀教师校际交流由被动变主动、化特设为常态。有关工作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三)规范评聘工作程序。一是各县区和各学校要本着一地一策、一校一策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结合实际自主开展学校竞聘推荐和专家评审工作,规定程序必须严格执行,遇到特殊问题须按照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研究批复。二是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竞聘推荐方案,强化公平公正竞聘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鼓励优秀教师跨校竞聘。制定的竞聘方案须通过全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校(单位)职工大会集中讨论,经85%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并报同级教育、人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竞聘工作必须以差额竞聘方式进行。三是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各学校实际情况,科学核定竞聘数额,原则上各学校竞聘岗位数额应为本学校空岗总数的40%左右;对岗位空缺数量较多且符合竞聘条件人员较多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将竞聘比例调整到50%左右;对没有空缺岗位的学校(单位),可采取退1进1或宏观调整的方式,核定一定数量的竞聘岗位数额。市直和各县区竞聘岗位总量须统筹控制在本地区空缺岗位总量的60%左右。四是各学校竞聘推荐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评审权限,由教育、人社部门共同组建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等额评审。不具备组建条件或因评审人员较少等情况难以组建评委会的县区,须由县区人社局和教育局联合行文,逐级报省人社厅批准后,可由市高评委代评。2014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时间为9月1日。
(四)关于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问题。经研究,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必须按照规定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要求申报评审。考虑到我省实际,在一级、高级教师竞聘推荐和评审时,我省标准条件中对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的规定暂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的条件掌握,如国家全面推开有明确规定时,再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五)关于编外在聘在岗人员竞聘参评问题。此类人员的竞聘推荐,可由各学校按规定程序制定评聘方案,并报同级人社、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竞聘指标可根据此类人员的总数,首先参照本学校计划内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核定初、中、高级教师数量,再按照竞聘岗位核定规定比例核定竞聘数额,统一组织竞聘推荐。各学校竞聘推荐人选须报所属评委会评审。
(六)关于民办中小学校参照执行问题。民办学校竞聘推荐工作,可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行文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批准办学的教育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共同组织。民办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参照公办中小学校有关比例规定执行,原则上高级教师、一级教师按照设置比例根据实际需要不足时可提高不超过5%的结构比例,具体比例由批准办学的各级教育部门与同级人社部门研究确定。
三、推进职称评聘领域拓展和评价方式创新
(一)继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人员职称专门认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发〔2012〕24号)、《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12〕67号)和《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3〕34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开展职称认定工作。结合实际,今年将对职称认定前成果认定原则进行调整:一是科技成果尚未转化的不予认定;二是非成果转化或转化活动不清晰的收益不予认定;三是科技成果转化符合认定要求,但效益不明确或无法计算的,按最低类认定;四是产品包含多项科技成果的,由专家确定是否为核心技术,核心技术可直接计算,非核心技术由专家酌情计算,折算比例不超过30%;五是成果跨单位转让后取得的利税,可按照不高于30%比例计算到原成果归属人,但最高不超过转让费的50%;六是项目主持人、前2名主要完成人和其余参与人认定当量系数分别按照3:2:1比例计算。根据成果认定类别和结果,省人社厅专门成立专家认定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职称资格评审定级和后续聘任工作。
(二)拓展职称评价的领域和渠道
1.开展非公组织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经济师首评认定。对省内非公组织中全国知名、贡献突出、诚信守法且具有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企业法人,综合其企业近五年发展规模、同行业排名、产值效益、利税额度、安全监管、就业安置、诚信经营、公益慈善等方面的经营管理业绩和承担社会责任情况,择优认定30名左右正高级经济师(见附件3)。
2.开辟新型城镇化特殊人才职称认定“绿色通道”。对进城务工有特殊专长、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知识能力、自学成才、得到业内认可和公认的专业人才,以及农村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农业生产行业中的生产能手、产业大户、创业先锋、致富带头人和各类能工巧匠、民间艺人开展职称认定工作,认定范围重点为中、高级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师、经济师、工艺师。该类职称是授予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做出显著业绩和贡献的特殊专业人才的职业荣誉称号,参评人员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考试限制,直接认定相应专业职称。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3.增设汽车工程电子电器评审专业。对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汽车工程电子电器专业设计、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高级职称首次评审。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4.增设计算机电子工程硬件评审专业。对在我市各类企业中从事计算机电子工程硬件专业设计、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高级职称首次评审。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以上新增设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和专门认定工作,由各县区人社局和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非公经济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由省人社厅统一组建评委会开展评定。
(三)探索职称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职称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今年,由省人社厅组建的评委会所属职称评定系列(专业)将全部纳入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范围,职称申报、审核和评定工作将实行信息化操作方式进行,有关工作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另行通知。我市也将适时选定相关系列(专业)启动试点改革,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评价服务。
四、优化健全各项评聘政策
(一)放宽省派援外人员职称评聘限制。经我省统一选派援疆、援藏等援外专业技术人员,援外期间,可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委托援助地区进行职称评定。援外期间,援外人员也可参加援助地区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考试合格成绩我省予以承认。援外人员在援助地区取得的职称,可在援助期满后,报省人社厅核准,实行超岗聘任。
(二)加大县乡基层一线人员职称聘任倾斜力度。从今年开始,在县(市)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加强各类各级职称考试通过人员的聘任管理。对符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取得该专业职业资格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的各级各类职称考试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已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需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属于免试范围的除外)。
五、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一)关于初级职称认定的问题。凡纳入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及我省“评聘结合”以外的系列(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统一组织评审,按照管理权限,实行用人单位以聘代评制度(吉人字〔2004〕130号),并按照属地管理方式,由市人社局和县区人社局组织认定。所学专业与受聘岗位专业不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规定学历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进行正常认定。
(二)关于转岗工勤人员初级职称认定的问题。转岗工勤人员认定初级职称,可由用人单位逐级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属人社部门审核认定。首次认定的工勤人员,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认定条件。
(三)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职称评审的问题。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申评中级职称,不再进行转正定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申评副高级职称。
(四)关于同级改职的问题。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职称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从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要求的系列(专业),改职到有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合格证书。年度内跨系列改职人员不得同时申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改职后,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职称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职称资格之日算起。
(五)关于职称申评学历学位认定的问题。职称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以及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六)关于职称申评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评上一级职称时,所提供的著作、论文和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职称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评条件。申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学术技术论文,非本专业岗位相关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以及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中刊发的论文均不能作为申评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奖项证书,应为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成绩受到奖励的项目证书,非本专业岗位奖励项目仅作为参考。
(七)关于职称申评相关时限计算的问题。申评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实行“评聘分开”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以实物为准)有效期均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省属高校和全省中小学校等实行“评聘结合”人员的业绩成果有效期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以实物为准),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有效期均按照申报年度的8月31日计算;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专业技术人员在正常申评上一级职称时,必须符合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或5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州)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取得资格年限或受聘岗位年限中只一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照单破方式进行申报,且须符合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取得资格年限或岗位受聘年限两项均未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的(双破),不得进行申报。
(八)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政策的问题。一是免试的系列(专业)。中小学教师系列;艺术、文学创作系列;卫生系列中临床中医药专业;档案和文博系列中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专业;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山、测绘、勘探、铁路和公路建设施工等专业。二是免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经省级以上人社、教育部门认证)或通过专业培训、专业进修及做访问学者等方式连续在国外有半年以上留学经历的人员;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已取得规定级别合格证书申报上一级职称的人员;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人员;通过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188金宝搏亚洲滚球 (简称BFT)的人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首次认定的机关调转人员、部队转业干部;省派援外回省后首次申评上一级职称人员;乡镇及其以下事业单位人员;除民办高校、民办医院外的企业人员;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其他能够证明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三是相关规定。通过考试取得的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长期有效,A级合格证书可申评各级别职称,B级和C级合格证书可申评国家规定的对应级别的职称。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和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合格证书。不作职称外语免试的县(市)申评人员,在申评正高级职称时,可降低一个等级标准进行申报。因工作原因在省外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人员,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外省(市)委托我省评审的人员需提供本省(市)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
(九)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计算机免试政策的问题。一是免试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年满50周岁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年满40周岁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通过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或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资格证书,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证书,评审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二是暂免考试人员。中小学教师;艺术职称系列人员;卫生职称系列的护理人员;年满35周岁以上的体育教练人员;县(市、区)有关部门派驻在农村乡(镇)的单位和农村乡(镇)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人员。三是对照等级。 不作免试或暂免考试规定的申评人员,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提交4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副高级职称时,须提交3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中级职称时,须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我省职称计算机中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在申评副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我省职称计算机副高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在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正高级职称的,须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须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正高级职称,须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县(市)所属单位申评人员(面试或暂免考试人员除外)申评各级别职称,可只提交2个科目考试合格证书。四是其他规定。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限制,长期有效。因工作原因在省外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的人员和中直单位或外省(市)委托我省评审的人员须提供本(外)省(市)有效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
(十)关于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评定的问题。继续开展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评定工作,原则上各非公经济组织只可推荐1名人选,有关工作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十一)关于对企业和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科学评价的问题。在省内各级企业和县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将论文著作作硬性条件,其撰写的反映本人本岗学术技术水平的代表作品、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体会、解决实际问题的发明创造及相关业绩,视同论文著作对待。有关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水平条件参照上述第八、九条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有关人员不予评审的问题。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未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在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省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得在兼职或服务单位进行申报评审。按照人社部有关文件要求,对达到离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外),我省不再对其进行职称评审和核准发证。
(十三)关于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的问题。凡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和省高级(资深)专家、省拔尖创新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我省各级企事业单位专门从国外或省外重点引进的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等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限制,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同意,申报认定相应系列的职称。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由省人社厅统一负责组织。经认定的人员可不受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实行超岗聘任(见附件4)。
(十四)关于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党政机关调动人员、部队转业干部职称认定的问题。该类人员首次申评职称,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认定。申报认定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受聘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以上,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级以上,并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成果条件,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限制。该类人员职称认定由省人社厅统一负责组织。申报人员需提供单位编制本、工资表、单位公示表、任职文件、公务员登记表或部队干部转业证书等相关文件复印材料册(见附件4)。
(十五)关于评审费用收取的问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中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六、推进职称评聘工作规范运行
(一)进一步规范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管理。2014年度全市职称评聘工作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可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中下载。除信息化评审试点系列申报人员外,其他系列申报人员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认定表》)须手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须用计算机打印。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和本《安排意见》要求,认真填报相关材料,具体申报材料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通知为准。
(二)进一步规范单位推荐申报管理。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逐级审核、公示工作制度,并采取正式行文统一报送的方式进行推荐申报。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四方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推荐人员经单位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按照申报程序报送相应主管部门或各级人社部门,由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审核并以相应形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三)进一步规范申报审核管理。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集中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按规定时限报送至市人社局。对不符合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从今年开始,全省将试行评审前集中公示制度,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在申请例会前,须将全部审核确认参评人员名单进行为期3各工作日的公示,经报省人社厅核准无异议后,方可按程序申请例会。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深化职称评聘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要制定详实的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完善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职称工作人员队伍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承担的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开设专门的政策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在全省公布,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监督。要认真受理、答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咨询人推诿搪塞;对政策规定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统一汇总,报送省厅研究后予以答复。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严肃职称工作纪律,严格职称工作程序,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导。要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接待、处理职称工作的举报、信访事宜,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规推荐等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举报问题,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出具说明材料,报经评委会办事机构复审查实。对省、市人社部门交办、批转的职称工作举报、信访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要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举报、信访等事项办理通知单》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按时上报。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文件、附件和各类表格均在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jllyhrss.gov.cn/)“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或“文件下载”栏中下载。
附件:
3.吉林省非公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经济师认定办法(试行)
4.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机关调转人员、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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