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淄博市录用刘超等218人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通知
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800 次 日期:2015-09-14 14: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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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2015年淄博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刘超等218人经考试、体检和考察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同意录用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录用公务员报到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至20日,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录取的选调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认真做好新录用公务员调动、派遣和户籍迁移等相关工作。新录用公务员凭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相关手续。市直部门从选调生中考选的拟录取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办理转任手续,并由用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报到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三、及时做好《录用公务员审批表》的填报工作。新录用公务员报到后,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认真组织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或《录用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于2015年10月15日前,以区县或市直部门为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要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淄人发〔2008〕172号)要求,及时办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手续,并按规定申报办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审批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取消录用审批备案手续。录取的选调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五、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录用为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人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上级机关,上级机关也不得以借用、帮助工作等方式抽调其离开用人单位。

附件:

1、2015年淄博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名单

2、录用公务员审批表

3、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填写说明

名单详情请参考:http://sdzb.hrss.gov.cn/r/2015/09/11/44860.html

温馨提示:

《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来源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最近更新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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