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市大学生村官政策
2015-03-25来源:北京教育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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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拔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

京组通〔2011〕2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总公司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高校党委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2009—2020年北京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京发〔2009〕24号),为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优化基层一线干部队伍结构,为首都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经研究决定,我市从2011年开始选拔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进行跟踪培养,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引导和推动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工作,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基层干部队伍结构,不断提升基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能力;树立“人才在基层培养、干部从基层选拔”的导向,促进优秀年轻干部在基层一线经受磨练、增长才干、健康成长,拓宽市和区县党政机关选人用人视野,丰富优秀年轻干部来源渠道,进一步完善来自基层一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链。

二、选拔范围、数量和条件

(一)选拔范围

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普通高校北京生源、北京地区普通高校非北京生源和京外“985”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应届优秀毕业生。

(二)选拔数量

对各高校推荐且经过考录和选聘进入北京市乡镇、街道、国有企事业等基层单位应届高校毕业生,每年从中择优选拔300名左右进行跟踪培养。

(三)选拔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2.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志愿到基层工作,勤奋敬业,乐于奉献;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综合素质较好;

4.专业符合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需要,学习成绩优秀,基础知识扎实,必修课程无重修或补考,能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5.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一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6.本科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截止到当年7月1日);

7.身心健康,能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特别优秀或因特殊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选拔程序

每年选拔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结合全市 录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组织实施。

(一)制定计划

结合本市年度公务员招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及时间安排,研究制定选拔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计划。

(二)宣传动员

选拔计划确定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教工委、市教委,在北京地区普通高校就选拔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同时,面向社会和京外高校北京生源、京外“985”高校应届毕业生发布选拔信息。

(三)组织推荐

市委教工委、市教委组织协调各高校推荐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北京市公务员招录和国有企事业等单位招聘。同时协调京外高校,做好北京生源和“985”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四)上报名单

基层公务员招录和市属国有企事业招聘结束后,新录用人员所在单位,将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学校推荐表上报有关区县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市国资委。区县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国资委将人员名单及推荐表汇总后,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报名单截止到当年9月30日。

(五)确定名单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年度选拔计划和专业结构、知识结构等需求,经过测试等程序确定列入基层培养锻炼人员名单。

四、政策保障

(一)选拔到基层公务员岗位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职务,并享受相应职级待遇。其中,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后核定为副主任科员,博士研究生试用期满后核定为主任科员,职数单列。选拔到国有企事业等其他基层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职务及待遇。

(二)对列入基层培养锻炼名单人员加强教育培养,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创造实践锻炼机会,促进政治素养和综合能力不断提高。

(三)所在单位对列入基层培养锻炼名单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作满两年的列入基层培养锻炼名单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和日常表现,对不宜继续列入基层培养锻炼名单的,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四)对表现优秀的,根据有关规定优先推荐到市级和区县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关上级部门工作。市级和区县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出现空缺时,要优先从工作满两年的列入基层培养锻炼人员名单的公务员中遴选,遴选程序可适当简化。特别优秀的,根据后备干部资格条件,按照相应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同时,鼓励和支持列入基层培养锻炼名单人员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五、组织领导

选拔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选拔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纳入培养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工作总体规划,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顺利推进。市委组织部作为选拔工作的牵头单位,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对选拔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市委教工委、市教委负责优秀高校毕业生推荐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区县、本单位列入基层培养锻炼名单人员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帮助列入基层培养锻炼名单人员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目标的实施方案

近日,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05〕32号),明确提出“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良性机制,顺利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的目标,为乡镇和村两级管理人才队伍培养后备力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构建人才培养、选拔、使用、管理四位一体的机制,把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与服务首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到制度层面,作为首都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的示范工程和首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人才支持工程,为首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留得住、用得上、有作为的青年骨干。

二、工作目标

结合北京实际,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北京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非北京生源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3年之内确保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的工作目标,力争实现每村有2名大学生的目标。按照三步走的部署,第一年,选聘2000名左右大学毕业生;第二年,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的目标;第三年,根据目标落实的情况进一步巩固和提高。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1、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委农工委、市人事局召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进村工作部署会。(2005年12月)

2、由市委农工委、市人事局核准全市行政村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各区县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初步计划,并与区县沟通后确定正式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农工委发布全市招聘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条件资格和计划。(2006年1月)

3、市委教育工委、各高校面向应届毕业生做好宣传动员及报名工作。(2006年2月)

4、各区县与高校通过一定的方式共同选拔,确定聘用人员,由乡镇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4—5月)

5、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委农工委、市人事局组织应聘人员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安排上岗。(2006年7月)

四、保障措施

1、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本科毕业生,第一年平均每人每月2000元,第二年平均每人每月2500元,第三年平均每人每月3000元。按照地域和学历的不同,可参照此标准适当上下浮动。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由政府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2、各区县有关乡镇政府与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 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签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的,按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3、对于招聘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其档案由所在区县人才服务机构保存,户口可落于生源所在地,也可落于工作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考核不合格或自愿解除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对于招聘为村支部书记助理、主任助理的非北京生源北京高校毕业生,档案、户口由原毕业院校保存;聘用两年连续考核合格者,按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有关规定与程序上报市人事局批准后,档案、户口转至工作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考核不合格或两年内本人申请解除协议的,由原毕业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或到京外其他地区就业的有关手续。

4、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通过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的,笔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可延长至其3年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

5、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3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且具有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的,如用人单位需要,经面试合格,可优先录用为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并按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职务,享受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进入事业单位的,可按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工资待遇;表现优秀的,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可列为副处级后备干部,为乡镇和基层政权建设培养领导人才。

6、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合同期满的,可按照本人意愿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在村支部书记助理、主任助理岗位上的工作年限计入工龄。

7、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两年经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3年合同期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推荐免试入学。

五、组织管理

1、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乡镇分别成立工作机构。全市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工作联席会制度(联席会成员名单附后),并设立联席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区县、乡镇应有相应的工作机构。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指派专人,共同推动招聘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委农工委、市人事局等单位负责具体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

2、各区县负责对受聘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日常管理;明确其工作职责,由乡镇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进行培养,引导和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发挥作用。

3、各区县可参照本方案的精神,制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进社区工作的具体细则。

北京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工作联席会成员名单:

召集人:

赵家骐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朱善璐 市委常委、教育工委书记

成 员:

李维良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巡视员

张建明 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杨德宏 市委农工委书记

辛铁樑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吴世雄 市财政局局长

张欣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 义 市民政局局长

于泓源 市公安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

孙振宇 市人事局副局长、巡视员

关于调整北京市大学生村官工资待遇政策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12〕219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完善本市大学生村官待遇保障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投身农村、扎根基层,促进大学生村官工作长远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对我市大学生村官工资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总体原则

本市大学生村官待遇由基本工资、考核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部分组成,不再设立其余津贴、补贴项目。总体收入标准比照本市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随之同步提高。

二、调整方案

调整后,本市大学生村官待遇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大学生村官的基本工资标准调整为:本科学历第一年每人每月2500元,第二、三年每人每月3000元,续聘后每人每月3500元;专科学历在此基础上下调200元,研究生学历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

(二)考核奖金

建立大学生村官考核奖励机制。每月月底,由各乡镇对全体大学生村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其中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不高于在岗总人数的20%,按每人每月2000元发放考核奖金;考核为称职等次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200元发放考核奖金;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不发放奖金。考核结果按月报所在区县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其他项目

本市大学生村官五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等待遇仍按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6〕48号)、《关于北京市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8〕16号)、《关于落实北京市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8〕75号)等相关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工资和考核奖金的计算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底,发放日期为次月5日之前,并同时扣缴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和考核奖金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的用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延误拖欠、挤占挪用,逐年结算结余资金;不断完善资金的使用管理方式,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为大学生村官扎根农村干事创业提供有力保障。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政策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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