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2015-03-24来源:宁夏大学研究生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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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复试工作是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进一步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4号)文件要求,为了完善复试规则,规范复试程序,充分体现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不断提高复试质量,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复试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根据各学科对高层次人才的要求,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

三、坚持全面考察,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四、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实行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明确的等次结果。

第三条复试组织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复试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等各项工作。

二、由各院(中心)成立招生复试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中心主任)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等。

三、为了更加科学公平公正地进行博士生入学考试的复试和录取,我校采取复试成绩量化的方式,对考生进行综合复试。在正式评分之前,各专业复试工作小组成员应充分讨论评分标准。复试成绩一旦确定不得改动。

四、各专业复试面试必须现场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四条复试人选

参加博士入学考试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含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的考生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超过425分(含425)可直接参加复试。

第五条复试的分值及形式

复试总分为100分,可采取面试或专业课笔试加面试的形式,面试采用试题事先命制、装袋,考生现场抽题回答的形式进行。

复试采取专业课笔试加面试的各院(中心)可自行确定专业课笔试与面试的分值比例,但考生最后复试成绩均须折合为百分制报送研究生院。

第六条拟录取公示名单的确定

1、复试总成绩不低于60分(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的各类考生,最终录取成绩的计算办法为:

最终录取成绩=初试总成绩(百分制)×60%+复试总成绩×40%

2、拟录取公示名单的确定原则:由学校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最终录取成绩、导师(组)意见等相关情况确定拟录取考生公示名单。

第七条其它

1、面试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录取。

2、复试期间还将进行体检、政审及其它情况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加试政治及本专业2门主干课程,成绩不及格不予录取。

第八条复试的监督与复议

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院(中心)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要完善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二、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成立“宁夏大学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组”,负责对我校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工作办法等信息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公布。

四、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复试期间,学校纪检部门为考生设立投诉电话(0951-2061117),邮箱:jsc@nxu.edu.cn;研究生院@nxu.edu.cn">yzb@nxu.edu.cn,确保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实行复议制度。院(中心)受理投诉和申诉应及时上报校监察处和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由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予以答复。

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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