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主要业务简介
2008-04-22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贷款业务

农村信用社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是金融支农的主渠道。农村信用社尽可能满足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同层次的“三农”信贷资金需求。

(一)主要贷款种类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是面对广大农户发放的信用贷款。发放贷款时,依据农户的信用程度、负债能力核定贷款额度。按照贷款的用途、生产周期,由借、贷双方商定还款期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作担保、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并且农户贷款时使用贷款证,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及安排次序是: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农机具贷款;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农户借款人的条件是: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农村信用社对广大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方便农民贷款,为农业生产进一步提供及时、便捷的资金支持。

2、农户联保贷款。 主要是面对农户规模经营种植业、 养殖业发放的贷款,借款农户向信用社贷款时,由具有相应经济实力、信誉好、愿意承担还贷连带责任的农户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按照贷款的用途、生产周期,由借、贷双方商定还款期限。

3、助学贷款。主要是面对获得高等学校录取的贫困户学生发放的贷款。

为将进入大专院校深造的学生的父母提供商业性助学贷款,且于支付子女在校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贷款对象及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本地常住户口;有稳定职业,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有子女就读大专院校的《录取通知书》;能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人;借款人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费用。贷款金额最高为五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利率执行。

4、农村工商业贷款。面对农村个体、私营工商企业以抵(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5、其他贷款。面对广大农户发放的生活、消费贷款。每户贷款额度万元以内以信用方式发放,万元以上以抵(质)押方式发放。

6、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方式按信用社相关规定确定。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并按照贷款种类、期限、用途使用相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

贷款原则:贷款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再借不难;坚持谁借款,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

(二)主要贷款方式

1、信用贷款

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只以贷款证方式对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2、担保贷款

(1)、保证贷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以联户联保、担保方式发放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体私营企业保证贷款。严格控制其他形式的保证贷款,不得发放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贷款。

(2)、抵押贷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

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票据持有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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