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2014年会计人员减免继续教育事项办理截止日期的通知
2015-02-06来源:兰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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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甘财会[2014]2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减免继续教育条件的会计从业人员,按规定可减免其当年的继续教育学习。

请符合减免条件的持证会计人员,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于2015年3月31日以前,到兰州市财政局会计局(城关区中山路46号107室)办理确认手续,过期不再办理。请相互转告。

特此通知。

兰州市财政局会计局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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