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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办法(试行)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14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续教育,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职业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法规的学习与研究。
第四条 内部审计协会应履行审计机关赋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提供适当的后续教育方式,使内部审计人员了解和掌握内部审计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第二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应当不断适应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需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业发布的内部审计规定和办法等;
(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四)现代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
(五)国内外具有前瞻性的内部审计理念;
(六)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分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一般内部审计人员两个层次。具体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学习和研究组织领导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流程、作用,审计关系处理与协调,审计管理案例,组织文化与政策,自我控制与评价,开展咨询服务业务的有关理论和实务等。
(二)一般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学习和研究实施审计项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审计准则,财务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审计方案编制、审计取证、审计评价、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案例分析、人际关系沟通等方面的技术和方法。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形式主要包括参加有组织的后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后续教育。
第八条 有组织的后续教育包括:
(一)参加现场培训。主要包括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组织的现场培训,以及其他具备教育场所和设施、拥有相应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的机构组织的现场培训。
(二)参加网络培训。主要包括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开办的网络培训。
(三)参加专业会议。主要包括参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亚洲内部审计师协会联合会组织的专业会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举办的专业会议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九条 其他形式的后续教育包括:
(一)参与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项验收。
(二)公开出版审计类专业著作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审计类专业论文。
(三)翻译内部审计专业著作或学术文章,并公开出版或发 表。
(四)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组织的理论研讨,并获得一、二、三等奖。
(五)获得专业资格。主要包括考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专业资格等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主办的各种专业资格,以及其他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相关专业资格。
(六)在内部审计(师)协会任职。
(七)成为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或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会个人会员。
(八)其他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形式。
第三章 学时认定
第十条 后续教育学时的标准,按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计算。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参加后续教育的学时数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有组织的后续教育时,具体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第八条第(一)、(三)项所列后续教育的,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
(二)参加第八条第(二)项所列后续教育的,按网络课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其他形式的后续教育时,具体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第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后续教育的,按每千字5学时计算。
(二)参加第九条第(五)项所列后续教育的,当年取得有关资格证书或已全科通过的,按40学时计算;当年未取得有关资格证书但通过部分科目的,按每科10学时计算。其中,第九条相关专业资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认可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三)在县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分会工作或担任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按10学时计算。
(四)成为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或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会个人会员的,按10学时计算。
(五)参加第九条第(八)项其他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形式的后续教育的,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按照实际情况核定学时。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取得的后续教育学时只在当前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续教育学时数可以减半或免除: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的;
(二)年度内休病假的;
(三)年度内休产假的;
(四)其他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特殊情形。
上述情形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当年后续教育学时可以减半;六个月以上的,属于第(二)、(三)、(四)项情形的当年后续教育学时可以免除,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后续教育应在境外进行。内部审计人员当年后续教育需要减半或免除的,应当提供卫生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外事部门的证明。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支持、督促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计划;
(二)积极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时间,并给予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后续教育档案,详细记录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情况;
(四)接受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负责所在地区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情况;各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在地区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协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每年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学时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内部审计机构所属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情况、学时档案资料库建立情况作为评选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