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10-10-20来源:临沧市教育局

我市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展开,为做好此次认定工作,特作如下公告: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凡有临沧市户籍并有意获取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可按《教师法》和《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普通话水平达二级乙等以上、具备相应教育教学能力、身体健康;

2、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其中,已在院校辅修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且能出具考试成绩单科合格证明,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途径获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单科合格证的,可以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二、认定权限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委托实施本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认定。

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11月1日至11月10日。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由毕业学校出具并盖章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四张(申请表贴两张、体检表贴一张、证书贴一张)。

除上述材料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时间

1、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时间为11月26日,11月25日到市教育局人事科报到。

2、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原则上在11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县(区)教育局自行确定。

四、收费依据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735号)规定:“我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次300元调整为每人次240元。其中:教育理论考试(包括教育学和心理学两个考试科目)每人每科30元,共计60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每人180元。对未通过教育理论考试的申请人不收取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

市县(区)教育局咨询联系电话:

临沧市教育局人事科:2124315

临翔区教育局人事股:2166413

凤庆县教育局人事股:4215837

云  县教育局人事股:3210349

永德县教育局人事股:5214727

镇康县教育局人事股:13988331006

双江县教育局人事股:7627808

耿马县教育局人事股:6127238

沧源县教育局人事股:7122647

特此公告

附: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4纸打印合页装订)

2、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双面打印)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临沧市教育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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