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2015-01-16来源:清城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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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陪审员的职权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二、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7年1月15日至1980年1月15日);

3、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能保证一周五个工作日均能参与法院工作;

6、户籍(经常居住地)在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

2、有违法违纪不良记录的;

3、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三、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2015年1月19日至2014年1月28日。

2、报名方式:由本人按要求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电子版发到电子邮箱(1071898359@qq.com)进行初审。

3、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递交以下报名材料进行复审:

①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

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⑤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证明。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从清城区法院网www.qccourt.gov.cn下载)

四、考核

复审通过的,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选任参考。

五、岗前培训

组织初任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

六、其他

参与法院审判工作的,我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及时咨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政工科,电话:0763-3393753,3391812。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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