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用人制度的“奢侈”与浪费
2008-03-11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年7月联合展“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明确提出对企业尤其是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工人有权拒绝。

  让工人拒绝冒险作业,这并不是全总及其他几个机构提出的新口号。这是法律赋予的劳动者的一项正当权益。《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现在全总重申了工人们的这一权益,一方面表明中央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对农民工的关  心;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的安全生产问题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地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5218起,死亡8280人;建筑业共发生伤亡事故2288起,死亡2607人。这些事故中农民工死亡人数占75%以上。在加工制造业中,农民工的工伤和职业危害也相当严重,断指断手和职业中毒屡屡发生。

  从目前发生的一些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看,不少安全事故固然与工人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强有关,但更多的是企业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在这种情况下,全总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提工人们的“拒绝权”很有必要,也很及时。

  那谁来保障工人们的“拒绝权”得到落实呢?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拒绝权”也只是个  “画饼”,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靠工人自己的维权意识?肯定不行。即使工人大着胆子行使了“拒绝权”,换来的可能是两种结果:要么不理不睬,要么把你给辞退了。现在挂在老板嘴里一句话是“大学生还有那么多人找不到工作。你不干,有大把人等着干。”加班费是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又一例证,虽然《劳动法》明文规定了工人在节假日加班有权获得加班费,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到法定加班费。为什么他们不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干脆拒绝加班呢?**是,为了保住饭碗。不是他们不想行使权益,不少员工尤其是一些从事低端服务业的普通打工  者,是想通过牺牲一点小权益获取更多权益。

  靠企业的自觉?实践证明,在现阶段也行不通。最近发生的山西左云矿难,事故发生前几  天,工人在井下打钻眼时就发生了顶钻和小股渗水等透水事故预兆,矿方简单处理后,又组织工人下井,谁要是不下就罚500元。工人与工厂、企业,是一对实力相差悬殊的对手,作为个体的工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永远都是弱者。

  拒绝权以及其他权益的保障,归根结底是法律实施的问题。无法可依,会导致无法无天;有法不依、法律没有权威,也会天下大乱。法律赋予的权力,只能靠法律的实施来保障。而法律的买施,在当前,在于依法行政、执法必严。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可以有效杜绝“保护伞”、权钱交易。执法必严,不仅体现在一两个整治行动上,更应该体现在长期不懈的严格监管上。一两次雷厉风行式的整治,确实有必要,也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疗效,,不长,往往是一阵风,风过即停。只有通过坚持不懈的严格监管,慢慢引导全民守法,最终使法律成为对社会生活的规范、调整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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