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电力行业的高薪是否“合理合法”
2008-03-04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在社会各界对电力行业高收入讨伐声浪不断,一些电力企业相继开始降薪行动之时,中国电力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副秘书长范继祥表示,电力行业的高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中电联是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目前拥有会员单位1440家,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和国电集团等中国所有大的电网公司和发电公司。其有关负责人的这一派高论,明为是代表电力企业回应舆论对电力高薪的声讨,遗憾的是他的观点缺乏有力的事实支撑。
  这位负责人的核心观点是:“1997年电力行业实行承包后,在工资制度上,电力企业实行每年年终按照完成任务的情况分配奖金的绩效考核制,分配时管理层收入就比较高。这样的体制改革很多行业都实行了,这样的收入分配方式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按照企业的实际绩效进行考核,然后进行工资分配,这对充分市场竞争的企业而言,确实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对于一个以国有资产为主的垄断企业而言,就不仅不合理而且还不合法。

  以国有资产为主的垄断企业,其最大的收益人应该是资产所有人,即全体国民。有人说,国有垄断企业的税后利润比较高,职工就理应享受高薪。这样的说法明显混淆了税收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界限。纳税是所有企业都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企业,只要有经营就应该纳税。而资产收益权是属于资产所有者,如果说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人是全体国民,而公民又将垄断经营的权利过让给了企业。那么,垄断行业多出的那部分高工资原本应该属于全体国民平均分配的。通常情况下,这种平均分配应该表现为政府将这笔钱收归国库后,转而向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改善教育、医疗等国民福利。但是现在百姓没有享受到这笔利润所带来的国民福利,这就是分配不公。此外,政府除了税收之外没有收到更多的利润分配,也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垄断企业凭借国家宏观政策所赋予的独特垄断地位,不仅可以轻易地向公众转嫁各种生产成本,而且可以轻易抬高销售价格增加公众负担,他们的利润所得不是一种正常的利润收入,而是带有一定“掠夺性’’的利润。在自由、公平的环境下,竞争是社会的自然和原始规则。垄断体制用非自由和公平的方式,阻止了其他社会成员进入这些行业的机会,这无疑等于每个公民把自己的自由权和竞争权,通过合法授权的政府,过让给了经营的企业。垄断企业理应给予过让了权利的公民最好的回报,比如:提供低价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并且接受公民的监督和控制。

  政府的责任,就是要保证垄断企业能够落实和兑现对公民的回报。但是现在,在医疗教育、通信、邮政电力、铁路、石油、航空等事关国计民生的众多领域,一些企业长期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因为一些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不力,助长企业从公民手中获取更多利益。

  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在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对一些行业采取了保护性策略。  但问题在于,大家现在没有看到垄断者能维护多少国家利益,相反却看到垄断者不断在“掠夺” 国民财富,制造着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垄断的“合理合法”性正在遭受质疑,垄断产生的高薪哪里还有“理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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