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泰安市新泰市会计从业人员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通知
2014-12-30来源:新泰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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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会计人员:

2014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将于12月31日截止,根据《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因此,对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需要补学的,请登录山财培训网(www.1k100.com)首页,在导航栏中点击“继续教育”,选择泰安新泰市注册学习。补学开放窗口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参加补学的会计人员,成绩合格后,携带成绩单到新泰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信息登记。

新泰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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