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赋予公民安全感更多内涵
2008-02-25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安全感是公民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生活中,对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保护程度的综合心态的反映。安全感的形成,是民众对社会治安的感性认识、对自身安全风险的自我评估及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复杂过程。因此,安全感不仅是衡量社会治安状况的“晴雨表”,而且是体现个人生存质量的重要指标,直接关系一个地方的人居环境、投资环境乃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满意度。

  与流行的GDP、物价指数等“理性”的经济指标有所不同的是,安全感更加注重人的心理状态和精神需求,蕴涵着“人本主义”的执政理念。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再丰富,如果没有较高的簧全感,民众的幸福感是要大打折扣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关键就是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防控体系健全、民众具有安全感,从而为个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民族的繁荣和国家的强盛提供坚实的保障。因此,这次调查所显示的民众安全感上升的数据,买际上已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正在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正在积极推进,犯罪的高发态势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但是,尽管民众的安全感在逐年上升,我们还应该看到,民众安全感仍然还存在上升的空间:一是如何将“基本安全”提升为“安全”,提高民众安全感的合金量和满意度;二是如何扩展安全感的内涵,将安全感的评测范围从社会治安领域拓展到行政政策、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信用经济、疾病预防等领域,最终将广义的民众安全感作为准确反映民众心理状态、合理评价政府行政效能、有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标”。而要想进一步提升民众的安全感,主要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首先,需要进一步推动立法民主、执法透明、司法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老百姓最渴望的“定心丸”。怀疑、揣测、谣传、恐慌,往往源于信息的不公开和不对称。相反,立法、执法、司法与民意实现互动,不仅可以有效地消弥社会矛盾,化解各种纠纷,消除各种隔阂,而且还可以切实增强公众的安全感。2005年,最高立法机关向全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民意前所未有的在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哈尔滨水危机的顺利解决、湘江镉污染的及时治理,信息公开和民众参与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05年民众安全感的上升,无疑与这些点滴的进步是紧密相连的,因为民意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信息公开成为发展的趋势。

  其次,需要进一步理顺利益分配关系。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合理直接涉及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成员的心理状况,因而对于提升民众的安全感尤为关键。城乡能否尽快结束二元化的割裂状态,贫富差距会不会得到有效控制,东中西部能否实现协调发展,最终将决定每一位社会成员在转型期的利益调整和重新定位。归根到底,‘‘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利益分配理顺了,社会保障完善了,个人才能才有进一步施展的空间,积极性才会充分调动起来,民众的安全感才会有质的上升。

  再次,需要进一步鼓励民众在法律框架内的积极参与。毫无疑问,提升民众的安全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但民众的积极参与同样不可或缺。对于诸多影响安全度的问题,民众往往是最先的发现者和体验者;面对这些问题,民众不应是被动的“权力客体”,而应当是主动的“权利主体”,通过正当的程序和合法的途径,在法律框架内捍卫自己的权益,维护公共的利益。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听证、“官煤勾结”的举报、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这些公共事件的背后,都闪耀着公民理性的光芒。而实际上,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的普遍生长与觉醒,自治能力、参与能力、合作能力、对话能力的普遍养成和提升,不仅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也是现代国家真正走向文明、强盛的重要前提。这种主人翁的参与精神和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的理性,必然更有助于我们的社会真正实现稳定和和谐,更有利于切实提高民众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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