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第二批考录拟录用人员报到通知
2014-11-05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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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2014年我区高校毕业生第二批公开考录拟录用人员(含补录、调剂人员)定于11月12日—14日报到并派遣。根据本次考录公告规定,为确保考录工作的公平、公正,自治区考录办在拟录用人员报到时将对其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录用人员并根据考生报考的职位和去向进行派遣,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将被取消录用资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到时间

(一)11月12日上午9:30—下午18:00,大学生“村官”、基层法院部门公务员、基层检察院部门公务员、山南地区乡镇公务员职位的拟录用人员报到。

(二)11月13日上午9:30—下午18:00,基层工商部门公务员、基层审计部门公务员、拉萨市乡镇公务员、日喀则地区乡镇公务员、林芝地区乡镇公务员职位的拟录用人员报到。

(三)11月14日上午9:30—下午18:00,昌都地区乡镇公务员、那曲地区乡镇公务员、阿里地区乡镇公务员职位的拟录用人员报到。

二、报到地点

报到地点在西藏大学财经学院礼堂(拉萨市金珠中路82号)。

三、报到注意事项

拟录用人员报到时,必须携带本人毕业证、学历验证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政审表、准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区外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携带就业报到证或区教育厅开具的就业推荐函原件。

(一)关于毕业证及学历验证材料

1、拟录用人员必须携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均不符合报考条件。通过函授、业余、半脱产、网络教育、电大、夜大等非全日制形式学习的毕业生均不符合报考条件。

2、拟录用人员须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自治区考录办对毕业证有疑问的拟录用人员暂不办理派遣手续,待核实情况后再办理派遣手续。

3、因国家助学贷款未按时拿到毕业证的拟录用人员,须持有本人毕业院校和银行同时开具的有关证明原件。

(二)关于年龄

拟录用人员年龄须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1979年8月15日—1996年8月15日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至四十周岁以下(1974年8月15日以后出生)。

(三)关于《政审表》

1、政审表必须是原件,且必须有考生本人毕业院校或服务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签署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已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2014年我区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公开考录政审表可继续使用。

2、政审意见中必须有对拟录用人员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方面的政治表现等具体内容。政审表中只加盖公章未签署意见或签署意见为“合格”、“同意”、“同意推荐”、“情况属实”等简单内容的,一律不符合政审要求。

(四)关于就业报到证

1、区外院校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原件或区教育厅开具的就业推荐函原件。

2、区内院校(西藏民族学院、西藏大学、西藏大学农牧学院、西藏大学财经学院、西藏藏医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职业技术学院、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成人脱产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不需提供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函。

四、其他事项

(一)报考基层公安部门人民警察、基层司法部门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参加体检,待体检结束后派遣。具体体检和派遣时间近期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另行通知。

(二)拟录用人员本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报到。本人未到现场报到的,一律不予办理派遣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自愿放弃录用资格处理。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现场报到或不能按期到现场报到者,须提前向自治区考录办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三)拟录用人员因不慎将准考证遗失,需提供准考证遗失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拟录用人员报到时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并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

(五)拟录用人员报到时将本人相关材料按如下顺序整理排列:1、政审表原件;2、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函)原件;3、毕业证复印件(或助学贷款证明原件);4、学历验证材料原件;5、身份证复印件;6、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复印件;7、准考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0891—6845872 6198748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考录办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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