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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吸光度测定的准确性,《中国药典》对吸光度的测定有以下一些要求。
1.对溶剂的要求 供试品的吸光度通常是配成溶液后测定。所用溶剂除能充分溶解样品、与样品无相互作用、挥发性小外,在测定波长处的吸光度也应符合要求。
2.空白对照校正 吸光度的测定实际上是透光率的测定,透过光强度的减弱不仅是供试品溶液的吸收所致,还与溶剂和容器的吸收等因素有关。因此测定吸光度时,均应以配制供试品溶液的同批溶剂为空白对照进行校正,以扣除这些因素的影响。
3.测定波长的检查 为保障测定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减少测定误差,吸光度的测定一般在最大吸收波长(Amax)处进行。测定时,为了核对供试品溶液吸收峰的位置是否正确,除另有规定外,应以配制供试品溶液的同批溶剂为空白对照,用1em的石英吸收池,在规定的吸收峰波长4-2nm以内测试几个点的吸光度,或由仪器在规定的波长附近自动扫描测定,以核对供试品的吸收峰波长位置是否正确。
4.供试品溶液的浓度 供试品溶液浓度的选择,应使吸光度读数在0.3~0.7之间为宜。因为,在此范围内吸光度测定的相对误差较小。应根据吸光度的范围要求和药物的吸收系数,将供试品溶液配制为适宜的浓度。
5.仪器狭缝宽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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