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高新区会计人员2014年继续教育有关情况说明
2014-10-29来源:淄博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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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会计人员:

根据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淄财会〔2014〕3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度全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学分)。

二、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学习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大中型企业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习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预算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小金库”治理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为必学内容,医院、学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三、会计人员务必于2014年12月31日前登录山东财经大学(http://www.1k100.com)免费参加2014年继续教育学习,逾期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四、参加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活动且获得财政部或者省财政厅奖励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24学分),公布获奖名单后,凭竞赛成绩单,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2学分,其余12学分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参加网络学习时请在培训页面左侧选择“减免学时”,培训结束后系统验证竞赛成绩和网络教育考试成绩,虚假填报竞赛成绩者,不能通过2014年会计继续教育。

五、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人员应于本年度末,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联系地址:柳泉路火炬大厦二楼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联系电话:3589906

1.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文件为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考试的,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时间为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包括专科)学位或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专业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审计学、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专门化、理财学。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时间或课题结项通知书时间为准;无正式文件也无结项通知书的,以课题核心内容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需在文章中注明来自课题);以上条件均不符合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至第三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六、以前年度未完成及2014年逾期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予以补学,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网络学习暂不开通补学端口,补学时间关注淄博会计网通知。

七、继续教育网络考试结束后,成绩自动导入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会计人员不需要到财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如学习过程中出现问题,请随时与山财培训网客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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