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温州市鹿城区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4-09-28来源: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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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保证我市教师资格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人在报名期限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本市,但人事档案挂靠本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是指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历届毕业生。已获浙江省统考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人员和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不属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二、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

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认定范围

温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当地“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的人员向鹿城区教育局申报认定。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阶段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暨工作部署会”精神要求,我市统一实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为10月10日至17日。申报对象登录温州市教师教育网www.wzpx.cn,下载查阅《温州市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申报。

(二)现场确认阶段

现场确认时间:10月21日至22日。

现场确认地点:温州市各县(市、区)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为温州市教育局。申报人员将申请材料直接送到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审批中心大楼)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确认。其他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认定机构确认,详见温州市教师教育院网站www.wzpx.cn,认定机构联系电话见附件1。

现场确认须携带材料:

1.报名号信息;

2.《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统一用A3纸填报后网上打印;

3.《思想品德鉴定表》填报后网上打印,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填写并盖公章;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地单位(包括挂靠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4张;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查和汇总阶段

现场确认结束后,需对申报材料做再次复查。各县(市、区)报名机构负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材料的审查工作,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负责市局直属高中和各县(市、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材料的终审工作。各县(市、区)认定机构于10月25日前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数汇总表》(附件3)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联系人:苏静,联系电话(传真):88135682,邮箱:wzjsjyy@126.com。

(四)体检和认定阶段

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合格人员需参加体格检查,由实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合格人员集中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是否通过结论,高中、中职、中职指导师认定结果于11月中旬在温州市教师教育网(www.wzpx.cn)上公示。幼儿园、小学、初中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免收教师资格认定费,认定机构和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教育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按照认定程序,依法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认定工作。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工作的执法监督和检查,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浙江省教师资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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