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第九编第五章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发展
2010-07-02来源: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了解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掌握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明确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发展中应该坚持的原则。

第一节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至1957年,是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创建的阶段

1951年,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试行)》,1953年,政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正。《条例》对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疾病、非因工负伤、养老待遇、女工生育待遇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希,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此后,国家又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对企业职工实行劳保医疗,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了公费医疗;在工伤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方面,延长了休假时间,提高了待遇标准。

上述政策和措施构成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这套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对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主要作用。

二、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遭受严重干扰和破坏的阶段

“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陷入了瘫痪状态,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被撤销,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统筹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变成“企业保险”,负面影响和后果十分严重。

三、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恢复,并进入了全面改革和发展的新阶段

在改革中,劳动保险的地位和作用被重新确立,劳动保险制度在改革理论和改革实践的推动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调整和完善。主要是修改调整了退休、离休、退职的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工人新的劳动保险制度;建立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及明确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推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开始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研究和推进。从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至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加快了改革的步伐。

“十四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把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四个重要环节之一。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改革并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

这一时期,是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改革的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进行。社会保障改革作为新的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改革全面铺开,改革的重点是实现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建立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一时期,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在全国38个城市推行。国务院对原来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行了修改,将规定上升为法规,1999年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覆盖范围、筹资办法、享受条件和保障水平。与此同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形成了规范的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推动了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这一时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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