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第七编第二章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
2010-07-01来源:

学习目的和要求:学习本章,主要了解和掌握我国事业单位现行的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含义特点,形成发展过程和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概述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重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和客体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举办的,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非经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不得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否则,不但其登记管理行为无效,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从层级上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市(自治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自治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_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从法律责任上看,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通过《条例》的规定获得的。他们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权,接受社会监督,不受非法干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客体是各类事业单位,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类: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4.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5.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6.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7.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接受有关管理,并有权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承担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事业单位有权申请登记,有权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登记管理行为提出申诉;同时承担按规定申请有关登记、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材料、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义务。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置;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等。

(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方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在登记管理方面以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为基本程序;在监督管理方面以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审查为基本形式,同时辅以其他形式。

(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目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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