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津市《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解读
2014-09-09来源:天津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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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医师资格考试是我国医师准入的主要方式。根据《执业医师法》,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卫生部于1999年印发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印发了《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对医师资格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罚作出了规定。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新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陆续出现,亟需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做进一步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了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和附则,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规定》的适用对象、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

(二)明确了对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考试违纪违规情节的轻重,对考生分别作出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且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且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的处理。对于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医师等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处理也进行了规定。

(三)规定了对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要求,明确了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停止其参加命审题工作或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命审题工作岗位或考试工作单位(岗位)。

(四)规范了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五)明确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规定》中的有关用语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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