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价格管理—2014年执业中药师管理与法规考试辅导
2014-08-06来源:

1.有关规定

(1).定价原则:按价格法生产企业如实上报生产成本,开听证会公开审议。

(2).药价分类: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

①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及垄断品种(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

②单独定价:安全有效性明显高于或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

2)政府指导价:医保乙类药定价,各省最高定价+-5%,进销差率。

3)市场调节价: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由企业自主制定。

(3).产、销、用单位:

1)合理市场调节价

2)不突破政府最高定价

3)标明零售价

2.提供价格信息的义务:

1)为价格监测提供实价等资料;

2)公布常用药品价格,为患者提供药价清单

3)向社会公告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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