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格权的种类
2010-06-09来源:

第一节    生命健康权的概念与内容

一、生命健康权的概念

生命健康权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的维护身体生理与心理健康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现代人的健康不仅包括生理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在日益发达而纷繁的现代社会生活中,自然人的心理健康越来越得到法律的重视,保障良好的心理状态已成为有效的维护与享有健康权的重要内容。

生命健康权具有以下特征:(1)健康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健康是自然人所特有的生理机能与心理状态的良好持续,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是被依法拟制产生而无生理机能与心理状态,无法享有健康权。(2)健康权的内容既包括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心理的健康。健康的生理机能是自然人从事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健康的心理则影响着生理机能的健康。

二、生命健康权的内容

1.维护身体健康。良好、健康的生理机能是自然人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自然人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生理机能的良好运转,同时也负有不侵犯他人生理机能健康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维护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是指自然人的心理活动处于正常状态下,即认知正常,情感协调,意志健全,个性完整和适应良好,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最大潜能,以适应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环境的发展与变化的需要的良好协调状态。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同样重要,在某些情况下心理健康会影响到人的生理机能健康。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在学业、工作、经济上压力的增大而心理承受能力的有限,心理健康受到了相应的损害。对于有主观过错的侵害他人心理健康的行为同样是对健康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侵犯心理健康已达到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的程度,就构成了对生命安宁全的侵犯。

3.支配健康利益。从法律的角度看,自然人有在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健康利益的权利,如有权在生理机能与心理状态的出现问题时决定是否治疗,何时治疗,是中医治疗还是西医治疗。当然,对健康利益的支配也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涉及道德、伦理、医学等诸多方面,尽管自然人享有支配健康利益的自由,但所有的人都生活在社会中,自然人的健康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因而每一个自然人也都应当爱惜自己的身体健康,达到个人与社会的健康与和谐。

第二节    姓名权(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一、姓各权的概念与内容

(一)姓名权的概念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姓名是自然人用于与其他人自然人相区别的称谓。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人们出于各种不同的需要,除了登记使用在户口簿及身份证上的正式的姓名外,还常常使用笔名、艺名、小名、网络中的昵称名等,姓名权中的姓名一般指正式姓名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的笔名、艺名。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二)姓名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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