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助学奖学金条例
2010-05-30来源:云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发扬勤奋、求实、进取的优良校风,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是指本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的在籍专科生。

第三条 助学奖学金分为: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学校助学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等类型。各类奖学金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从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中择优评选,不得重复享受。

二、优秀学生助学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助学奖学金评选等级和发放标准:

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照当年下达的指标发放。

学校一等助学奖学金,为每生每年1800元;

学校二等助学奖学金,为每生每年1600元。

第五条 优秀学生助学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我校贫困生档案在册学生,且生活俭朴,无酗酒﹑抽烟等不良嗜好;

4、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残疾学生除外)。

5、学习成绩要求:

(1)国家助学奖学金要求:

①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学科平均成绩居本班的前10%,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0%;

②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③同等条件下,上学年有文章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第一作者)或科技成果获政府厅级以上表彰(排名在前三名)或参加各类比赛获政府省部级以上奖励(排名在前三名)者优先推荐。

(2)省政府奖学金要求:

①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学科平均成绩居本班的前20%,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20%;

②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③同等条件下,上学年有文章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第一作者)或科技成果获政府厅级以上表彰(排名在前三名)或参加各类比赛获政府省部级以上奖励(排名在前三名)者优先推荐。

(3)学校奖学金要求:

①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学科平均成绩居本班的前40%,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40%;

②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③同等条件下,上学年有文章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科技成果获政府厅级以上表彰或参加各类比赛获政府省部级以上奖励者优先推荐。

三、定向奖学金

第六条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建设、文化教育、基础科学、边远地区和某些艰苦行业所需的专门人才,学校可根据国家需要在有关专业设立定向奖学金,学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经批准并签订合同后领取定向奖学金,毕业后按合同就业。定向奖学金金额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确定。

第七条 设立定向奖学金的专业以学校每年根据国家需要公布的专业为准。申报工作按学校当年布置要求进行。

第八条 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按合同就业,否则须按合同加倍偿还领取的定向奖学金后,方可自主择业。

四、单项奖学金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的种类:

1、科技创新奖;

2、文艺活动优秀奖;

3、体育活动优秀奖;

4、单科学习优秀奖;

5、劳动卫生奖;

6、社会实践优秀奖;

7、见义勇为奖;

8、优秀学生干部奖。

凡参加单项奖的评比都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酗酒﹑抽烟等不良嗜好;身心健康。

第十条 科技创新奖的其他评奖条件和程序:

1、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全校性科技竞赛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者。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第二作者)。

3、获得专利认证者。

4、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须由学生所在系(部)申报,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核发奖金。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全校性科技竞赛活动获得一等奖者奖励300元;二等奖者奖励200元,三等者奖励100元。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省级期刊奖励100,国家级及其以上期刊奖励200元。

5、获得专利认证者,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文艺活动优秀奖的其他评奖条件和程序:

凡学校组织各种全校性的文娱比赛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可凭相关证明向学校学生处申请相应奖项。经审定后核发奖金。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优秀奖的其他评奖条件和程序:

凡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中,获得比赛规定个人名次的队员,可凭相关证明向学校学生处申请相应奖项。经审定后核发奖金。

第十三条 单科学习优秀奖的其他评奖条件和程序:

凡在各科学习结束考试中获各班级第一名者,可凭相关证明向学校学生处申请相应奖项。经审定可获得单科学习优秀奖,发给奖金100元。

第十四条 劳动卫生优秀奖的其他评奖条件和程序:

在学校组织的劳动卫生评比中,获得先进称号或劳动卫生优秀奖的个人,发给奖金100元。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优秀奖的其他评奖条件和程序: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勇于探索获得学校表彰者,可凭相关证明向学校学生处申请相应奖项。经审定后发给奖金100元。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的其他评奖条件和程序:

在与损害国家、学校、集体、他人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或者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以及他人人身安全做出贡献,被评为学校见义勇为先进者,可获得见义勇为奖,奖金数额由学校根据事迹确定。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评奖条件和程序:

被评为校级及其以上的优秀学生干部,可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可凭相关证明向学校学生处申请相应奖项。发给奖金100-200元。

第十八条 凡在校外被评为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学科竞赛、精神文明、社会实践活动等积极分子者及见义勇为者,可比照校级相应奖金给予不少于300元的奖励。

五、其它奖学金

第十九条 其它奖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学金。其它奖学金可与学校奖学金同时获得。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为了吸引毕业生投入资金而设立的企业定向奖学金,由学校公布设奖单位后,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与授奖单位充分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后生效。这类奖学金不限获奖时间,只要条件成熟即可签订合同,领取奖学金,并可与其它类型的奖学金兼得。享受此类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须按合同到定向单位服务。

六、新生助学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助学奖学金评奖的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考成绩优秀的新生。

第二十二条 当年入学新生助学奖学金的等级、获奖比例及评奖标准:

1、特等助学奖学金:高考成绩超过本省本次高考确定的重点分数线,从高到低,按1%的比例评给;曾获高中奥林匹克等竞赛全国三等奖以上者(含三等奖),第一学年也可享受特等助学奖学金。

2、一、二、三等助学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只在本届录取高考成绩达到本科分数线的新生中评发。从高考成绩最高分依次核评,分别按学校本届录取学生总数的1%、2%、3%的比例评出。

第二十三条 特等助学奖学金奖金额为每生3000元。一、二、三等助学奖学金奖金额分别为每生2000、1800及1600元。

第二十四条 获新生助学奖学金的学生,入学一年内不得申请退学,如特殊情况需要退学者,全额退还所获奖学金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七、奖学金评定程序及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当年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在校学生数决定全校受助学奖学金人数以及金额,然后根据各系(部)人数下达名额,各系(部)再根据本部门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班。

第二十六条 学生认为符合助学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申请条件者,提交个人申请材料。班级对申请人民主评议后向系(部)提交推荐候选学生名单,经系(部)审核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复审合格后将名单向全校公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助学奖学金由学校审批;国家及省级助学奖学金学校审核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二十八条 其他奖学金,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按照捐资方的要求评奖,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九条 各类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按学校当年布置要求进行。

八、奖学金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系(部)在进行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获助学奖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类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定期向系(部)汇报个人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凡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生活铺张浪费者、弄虚作假者、应追回全部奖学金以及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离校但保留学籍的学生,从离校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九、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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