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复习要点(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2007-11-01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概述:
  本章是历年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中分值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须高度注意:本章附录部分也是考试的范围,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录大多与《会计法》有一定的关系。
  预计本章所占考试分值大概在40%,甚至更高。
  注意:文字讲义尽可能按照教材顺序编写,但为了知识更为系统,个别地方可能会前后结合编写。
【问题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拥有制定和修改会计法的权限,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3.《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具体包括(注意多选):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2.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特别提示:由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会计规章,规范性文件各自作为多选把握,还可以结合考核,因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
  3.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4.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总结4和5,其实全国实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大原则没有改变;特殊行业,解放军总后勤部也是依照会计法制定的,不得与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则相抵触,而且要求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关于问题一的考试分析:
  1、  首先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那四个方面;(一般掌握)
  2、  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点掌握!!)
【问题二】会计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注意多选)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与其他部门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虽然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但是不排斥其他部门的相关管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也是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   其他部门必须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并尽可能避免重复查帐。
  如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的“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检查。如果超越权限单位可以依法拒绝。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①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上岗的基本要求。
  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问题二总结:
  ①要求考生知道主管机关是谁?
  ②如何分级管理?
  ③管理的内容?
  ④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⑤会计人员的上岗基本要求和单位会计责任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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