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省特岗 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
2014-06-20来源: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 考试(面试)(以下简称“特岗教师面试”)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修正,教育部令第33号)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务工作细则。

第二条特岗教师面试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特岗教师面试试题(含试卷)、评分标准在所有面试工作结束前,面试对象的面试成绩在公布之前,均须保密。

第四条特岗教师面试的考务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和考点学校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承担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的工作机构(简称“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面试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协调、面试对象信息汇总、考点设置等。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面试组织实施,包括组建和管理面试专家库,面试专家的培训,命题、制卷,考点的学科分配,面试组织,成绩评定,试卷的保密保卫,对考点学校的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巡视,面试对象违规处理,对当年的面试情况进行全面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面试对象的面试通知书打印、面试成绩、面试对象违规行为处理等信息的发布工作。考点学校负责本考点面试考务工作方案的制定、考务工作人员的遴选与培训、考场设置、面试对象面试各环节的组织、试卷运输、保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报到与面试号编排

第五条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查询面试对象名单及面试注意事项,确定为面试对象的报考人员,方可参加特岗教师面试。

第六条面试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考点参加面试。

第七条面试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和《湖南省特岗 考试面试通知书》(以下简称《面试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考点候试区等候,并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根据本人的考试科目到相应的候试室报到,领取面试号。面试号由学科组名称和4位数字组成。学科组名称为面试对象的考试科目名称,第1、2位数为学科面试小组代码,第3、4位数为同一学科面试小组面试对象的面试顺序号。设置1个学科面试小组的,面试顺序号按随机原则进行编排;设置了2个及以上面试小组的学科,学科面试小组代码和面试顺序号均按随机原则进行编排。

第三章考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考点设置

(一)特岗教师面试统一在长沙市进行,考点设置在省教育厅指定的高等学校。

(二)考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环境安静、有围墙、有校门、能排除外来因素干扰;面试区、工作区、生活区相对分开,能实行封闭管理;具有通车、通电、通水、通电话等必要条件;有符合要求的考室(按面试环节分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三种)、保密室、广播室、医务室。

(三)面试区域按以下方式设置:

1.警戒区:警戒线范围以内的区域为警戒区。

2.候试区:自进入警戒线内到面试区入口处的等候区域,供面试对象排队等候。

3.面试区:考室(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所在的区域为面试区。

第九条考点工作机构

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1-2名,下设现场指挥协调组、现场管理组、专家联络与管理组、保密与成绩统计组、秘书与宣传事务组、纪检监察组、后勤接待组、安全保卫组、医务组等若干小组。

根据面试工作需要,设置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若干个。每个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分别安排专门工作人员3人、3人和1人。候试室和备试室区域,每楼层考室外配备1名流动监考员;面试室区域,每楼层考室外配备数量适当(至少每四间配备1名)的流动监考员。

第十条考点布置

(一)考点大门正上方必须悬挂字样为“××年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 考试(面试)××考点”横幅。

(二)考点必须在醒目处辟有宣传栏,栏内张贴《面试场地分布示意图》、《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布置示意图》、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十九条《面试对象须知》、第二十一条《面试程序》、第四十七条《面试对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第四十八条《面试对象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等。

(三)考点办公室张贴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四十条《工作人员职责》等。

(四)考点标记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饮水处、卫生间、医务室、停车处等标识,在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所在建筑物四周应设置警戒线。

(五)考点备有适量的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橡皮、订书机、夹子、粉笔(白色和红色)、黑板刷、浆糊等物品。

第十一条考室(包括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等)设置

(一)考室应当采光充分、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桌椅整齐。面试室内不准堆放多余的杂物,与面试无关的资料、图表、墙报等应清除或覆盖。面试桌抽屉内不得遗留任何纸张。候试室、备试室应设置电子屏蔽仪,并保证屏蔽效果良好。

(二)根据每个学科参加面试人数设置若干个候试室。每个候试室门前张贴“××学科候试室”。考点提前准备好足量的《面试对象须知》、《面试号登记表》等,分别供面试对象、工作人员使用。

(三)根据每个学科参加面试的人数设置若干个备试室。每个备试室门前张贴“××学科备试室”。备试室讲台旁放置一张课桌,供面试对象存放物品。考点提前准备好足量的《面试备课纸》、《面试对象备课登记表》等,分别供面试对象、工作人员使用。

(四)根据每个学科参加面试的人数设置若干个面试室。每个面试室门前张贴“××学科组第××面试室”。面试室内分别摆放专家席、工作人员席、面试对象席,专家席和面试对象席相对摆放,工作人员席放在面试室入口附近区域。专家席设桌椅3-4张,面试对象席设讲台1张、黑板1块,讲台上摆放粉笔、黑板刷等物。考点提前准备好足量的《面试对象评分记载表》、《面试小组评分登记表》等,分别供面试专家、工作人员使用。

(五)考室应于面试前一天布置好。组考单位应在面试前一天对考点、考室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查漏补缺。考点应在面试前一天预留一定时间供面试对象熟悉考点情况,以方便面试对象在开考前顺利找到候试区。

(六)保密室设置与管理。考点学校应按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设置保密室,做好试题、成绩等的保密、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考点管理

(一)面试期间考点实行全封闭管理。门口应有保卫人员执勤,考务工作人员凭工作证,面试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入场。禁止无关人员和陪同人员进入考点。

(二)面试区周围三米处,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面试前1小时,对警戒区内无关人员进行清场,除面试专家、工作人员、巡视员和面试对象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面试对象面试完成后应尽快离开考点,不得在警戒区内逗留、讨论。

第四章命题与制卷管理

第十三条特岗教师面试的命题、制卷工作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特岗教师面试依据《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湘教发〔2014〕12号)规定的面试内容、范围和时量命题。

第十五条命题结构与面试形式

(一)面试时量为15分钟/人,其中说课10分钟,提问5分钟。

(二)面试使用的说课教材版本由省教科院根据当年特岗 要求确定后统一公布,面试对象须提前自备指定教材。

(三)特岗教师面试采用现场抽题说课与专家提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面试包括说课和提问两部分,说课部分占面试成绩的80%,提问部分占面试成绩的20%。

(四)根据面试工作需要,每个学科命制若干套说课试题,每半天更换一套,面试对象采取抽签的形式随机抽取试题。提问的内容主要为通识性知识,由学科面试专家口头向面试对象提问。报考音乐、体育、美术岗位的面试对象在说课中须进行专业技能展示。

第十六条命题坚持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基础性原则。确保试题语言表述规范,难易度科学合理,有利于人才选拔。

第十七条试卷由专人印制和管理。试卷印制完毕后,须装入密封袋,注明学科名称和题签份数。每天上午、下午面试开始前30分钟,备试室工作人员到保密室领取密封试卷。

第五章面试程序及相关安排

第十八条面试的具体日期和时段安排,以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发布的面试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面试对象须知

面试对象应遵守面试对象须知:

(一)面试对象应自觉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面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面试对象应在指定的面试当日开考前30分钟(上午7:30,下午14:00)持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书》进入指定考点候试区,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面试区,且责任自负。面试期间,无关人员(包括面试对象的陪同人员)不得进入面试区。

(三)面试对象可携带指定的说课教材、2B铅笔、书写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进入面试区,音乐学科面试对象还可携带有关乐器(钢琴由考点学校提供)进入面试区,美术学科面试对象还可携带绘画工具进入面试区。除上述可携带物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面试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下同)、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面试区,如有携带,应主动服从考点学校的统一管理,否则,按违规行为处理。

(四)面试对象应按面试程序进行面试。面试对象在面试各环节中,应服从考务工作人员安排;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供工作人员查验,按时到达指定考室进行相关面试环节的工作,积极配合各环节工作进度(包括临时调整的工作进度)安排;依据面试工作进程,在面试各环节的规定时间结束时,应服从工作人员或面试专家的指令。

(五)面试对象在面试各环节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不得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面试。不准吸烟,不准大声喧哗。不得在警戒区内使用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行为侵害面试专家、工作人员及其他面试对象合法权益。在备试室备课时,应独立进行备课,不得交头接耳、互相商量、讨论。在面试室面试时,不得自报姓名或透露他人姓名。

(六)在面试室,应按规定程序将《面试通知书》、《面试备课纸》提交面试室工作人员,严禁将《面试通知书》、《面试备课纸》带离面试室。面试结束后,应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离开面试区,不得在警戒区内逗留、议论,不得利用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向其他面试对象传递试题信息。

(七)如不遵守本《面试对象须知》,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本考务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面试对象在面试各环节中,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安排,擅自离开面试区、或未按时到达指定考室进行相关面试环节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简称“弃考”)。

第二十条面试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进入考点候试区,按面试程序进行面试。

第二十一条面试程序

(一)面试对象应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点学校,经候试区工作人员查验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后,方可进入面试区。

(二)候试。面试对象进入候试室时,候试室工作人员逐一查验面试对象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向每一位面试对象发放《面试对象须知》,并组织面试对象认真阅读。根据面试工作进程,候试室工作人员对面试对象分学科、分批进行随机分组、排序,生成面试号,并在《面试通知书》和《面试号登记表》上登记面试号。面试号登记后,以学科面试小组为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并引导面试对象进入相应备试室。

(三)备试。每个面试对象面试前备课时量为30分钟。面试对象进入备试室时,备试室工作人员查验面试对象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检查面试对象的自备教材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无误后,向面试对象发放《面试备课纸》。备试室工作人员组织面试对象现场抽取说课题目,并将面试对象面试号、说课题目、备课起止时间等信息填入《面试对象备课登记表》,与此同时,面试对象应将说课题目填写在《面试备课纸》的指定区域。备试室工作人员组织面试对象独自备课,并按批次组织和引导面试对象进入相应面试室。面试对象离开备试室前,备试室工作人员应在面试对象的《面试备课纸》的指定区域签署姓名,以确认为当次备课所用。

(四)面试。面试对象进入面试室时,面试室工作人员查验面试对象的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查验后,《面试通知书》由面试室工作人员留存),验证无误后,面试对象方可进行面试。面试开始前,面试对象应将说课题目书写在黑板上,面试室工作人员将面试对象《面试备课纸》上的说课题目通知面试专家,并对面试对象书写在黑板上的说课题目进行核对。面试专家根据面试工作安排对面试对象进行面试,并对每一位面试对象进行评价,填写《面试对象评分记载表》。面试结束后,面试对象应将《面试备课纸》交面试室工作人员,并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离开面试区域;同时,面试室工作人员将面试对象的《面试通知书》、《面试对象评分记载表》、《面试备课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以下简称“面试对象面试材料”)。面试对象在获得面试号后因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弃考的,由面试室工作人员在《面试小组评分登记表》上相应面试对象的“备注”栏填写“违规”或“弃考”。

(五)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的工作人员和面试专家应根据所在考室情况,如实填写《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在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对象在获得面试号后因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弃考的,工作人员应将面试对象的违规、弃考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后续环节相关考室的工作人员。

(六)每半天面试工作结束后,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将有关材料交考点考务办公室:

1.候试室:《面试号登记表》和《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

2.备试室:《面试对象备课登记表》和《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

3.面试室:《面试小组评分登记表》、面试对象面试材料(按面试号的先后顺序整理)和《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

(七)面试环节示意图如下:

面试环节示意图:候试(等候、生成面试号)--备试(抽题、备课)--面试(说课、问答)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面试程序》和第四十条《工作人员职责》,做好面试各环节的有关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须在面试对象面试结束后方可离开面试室。

第二十三条面试期间,工作人员不得将试题(包括备用试题)带出警戒区。

第二十四条面试期间,如有失密、泄密、群体舞弊等重大事件,考点负责人须立即向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六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每个面试小组由2-4位面试专家组成。面试由面试小组组长主持,每位面试专家根据面试对象的面试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评定面试对象在每一测试要素上的得分及总分,并在《面试对象评分记载表》上签名。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六条面试室工作人员填写的《面试小组评分登记表》应交面试小组组长审核、签字。

第二十七条每半天面试工作结束后,考点办公室汇总各考室的《面试号登记表》、《面试对象备课登记表》、《面试小组评分登记表》、《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和面试对象面试材料,及时送交保密与面试成绩统计组。保密与面试成绩统计组的工作人员对上述所有材料进行核对、分析,将每个面试对象的每位面试专家评定的面试成绩输入计算机,并取平均分作为面试对象的面试成绩。面试对象在获得面试号后因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弃考的,应在核实相应《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面试对象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登记表》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对面试对象面试成绩记零分,并按不同情形分别作出标记:“弃考”标记为“-1”、“违规”标记为“-2”。建立面试对象成绩统计汇总电子文档,并交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面试工作结束后,保密与面试成绩统计组须将所有面试对象的面试成绩登记造册并交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面试成绩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泄露面试对象成绩,任何人不得更改面试对象成绩。

第二十九条面试成绩经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审核后,在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上统一发布。面试对象可上网查询本人面试成绩。

第七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巡视员委派

特岗教师面试期间,省教育厅向各考点学校派遣巡视员,巡视员的遴选与管理工作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巡视员由有关领导或相关单位(部门)熟悉招聘考试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命题人员选聘

(一)根据命题工作需要,命题人员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在湖南省特岗教师面试专家库中遴选产生,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二)以学科为单位组成特岗教师面试命题专家组,每组2-4人,由各面试学科组组长负责。命题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

2.从事本(或相近)学科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3.业务能力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在全省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4.保密观念强,能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以及本考务工作细则的保密规定。

5.身体健康。

(三)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面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四)所有直接参与命题的人员必须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命题工作保密合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面试专家选聘

(一)根据面试工作需要,面试专家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在湖南省特岗教师面试专家库中遴选产生,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二)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面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三条考务工作人员选聘

(一)按照“谁选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选聘考务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考点学校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

2.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3.近年参与相关考试工作没有违纪舞弊且没有出现重大工作差错。

4.能够严格遵守本考务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面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四条保密、保卫人员选聘

(一)保密、保卫人员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或考点学校负责选聘。

(二)保密、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先培训后上岗。

(三)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面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五条巡视员职责

(一)检查各考点是否按规定培训面试专家和考务工作人员。

(二)检查各考点、考室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保密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三)检查和巡视考场秩序,检查面试专家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提出改进意见。对突发性重大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

(四)及时制止面试对象违规行为,并要求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工作人员处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五)对违反考务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和面试专家,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

(六)严格规范个人行为,廉洁自律,尊重面试专家和考务工作人员,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擅离职守,不开展与考试无关的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点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顺利进行。对不尽责任和违反纪律的巡视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考点正、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根据面试工作需要和本考务工作细则的规定,组织制定本考点的考务工作方案,同时制定因交通、安全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或突发事故导致考生不能参考的应急工作预案。

(三)负责培训面试专家和选聘考务工作人员。

(四)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室,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五)负责明确各考务工作机构的人员、职责,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实施面试考务工作。

(六)负责本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和面试对象的违规行为处理,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

(七)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密、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

(八)负责本考点的后勤保障工作。

(九)负责本考点的面试情况报告工作。面试工作全部结束后,向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本次面试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面试学科组组长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学科面试试题的命制。

(二)负责组织本学科组专家的培训,帮助每个专家准确、熟练掌握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

(三)负责对本学科评分质量把关,及时裁决有关执行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保证本学科各面试小组的评分标准一致。

(四)面试工作结束后,对本学科面试情况进行总结,写出分析报告,提出面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第三十八条面试小组组长职责

(一)服从本面试学科组组长的统一领导,负责本小组面试工作,明确组内面试专家的工作职责与分工。

(二)负责维护本面试小组考场秩序,营造能使面试对象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水平的面试环境。

(三)负责向面试对象提问。

(四)负责掌握面试时间。

(五)本小组专家意见出现明显分歧时,负责组织协商、讨论,并报告面试学科组组长。

(六)制止非本面试室面试对象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本面试学科组组长以外的任何人进入面试室。

(七)及时、妥善处理面试过程中的偶发事件。

(八)对本面试小组专家的评分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面试专家职责

(一)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室,坚守工作岗位。

(二)严格按评分标准对面试对象进行客观公正评分。

(三)严格掌握面试时间和面试进程。

(四)认真听取面试对象说课和回答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准确评判面试对象的各项能力。

(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打听面试对象姓名,不向任何人透露面试内容和评分标准。在封闭管理期间,不单独活动,不与外界联系,不串岗,不相互传递面试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工作人员职责

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考务工作细则,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有关考务工作,服从考点的统一工作安排,认真、严谨、细致,坚持原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为面试对象和面试专家做好服务工作。

(一)候试区工作人员

1.组织面试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有序进入面试区;如遇异常情况,及时记载并报告现场协调指挥组;

2.引导面试对象进入相应学科候试室;

3.维持候试区秩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面试区;

4.引导已完成面试的面试对象离开面试区域。

(二)候试室工作人员

1.面试对象进入候试室后,逐一查验面试对象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防止代考现象出现;

2.检查面试对象携带的物品是否符合规定;

3.向每位面试对象发放《面试对象须知》,组织面试对象认真阅读《面试对象须知》;

4.根据面试进程安排,对面试对象分学科、分批进行随机分组、排序,生成面试号,并在《面试通知书》和《面试号登记表》上登记面试号;

5.分批次组织并引导面试对象有序进入备试室;

6.检查面试对象是否按规定等候面试;

7.按照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十九、二十一、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对面试对象违规、弃考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处理,并将面试对象在生成面试号以后的违规、弃考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后续环节相关备试室、面试室工作人员。

8.每半天面试工作结束后,将《面试号登记表》和《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交考点考务办公室。

(三)备试室工作人员

1.每天上午和下午面试开始前30分钟,到考点保密室领取面试说课题目;

2.面试对象进入备试室后,逐一核对面试对象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

3.检查面试对象携带的物品是否符合规定;

4.组织面试对象现场抽取说课题目,检查面试对象在《面试备课纸》上书写的说课题目是否与抽取的说课题目一致,填写《面试对象备课登记表》;

5.组织面试对象进行独立备课;

6.检查面试对象是否按规定进行独立备课,面试对象离开备试室前,在面试对象《面试备课纸》的指定区域签署工作人员姓名;

7.按批次组织和引导面试对象进入相应面试室;

8.按照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十九、二十一、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对面试对象违规、弃考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处理,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通知后续环节相关面试室工作人员;

9.每半天面试结束后,将《面试对象备课登记表》和《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交考点考务办公室。

(四)面试室工作人员

1.面试专家进入面试室后,负责查收和统一保管本小组面试专家的通讯工具。每半天面试工作结束后,负责把通讯工具归还给面试专家;

2.查验面试对象身份证,查收面试对象《面试通知书》,确认两者有关信息是否一致;

3.检查面试对象携带的物品是否符合规定;

4.将面试对象的说课题目通知面试专家,并核对面试对象书写在黑板上的说课题目是否与《面试备课纸》上的说课题目是否一致;

5.每个面试对象完成面试后,查收面试对象《面试备课纸》,将面试对象带离面试区,及时将其《面试通知书》和《面试对象评分记载表》、《面试备课纸》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6.根据候试室、备试室工作人员的通知,将违规、弃考的面试对象的有关情况在《面试小组评分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7.按照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十九、二十一、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对面试对象违规、弃考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处理;

8.填写《面试小组评分登记表》,并经本面试室面试小组组长审核、签字。

9.每半天面试工作结束后,将密封好的《面试小组评分登记表》、《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和面试对象面试材料(按面试号的先后顺序整理)交考点考务办公室;

10.负责本室面试专家的饮水供应和面试室的卫生清洁等事宜。

(五)流动监考员

1.检查面试对象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带领违规面试对象到考点办公室进行处理;

2.协助考室工作人员组织和引导面试对象进入相应考室,或带离面试区;

3.协助考室工作人员将违规的面试对象带到考务办公室进行违规行为处理;

4.协助考室工作人员处理偶发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等。

(六)保密与成绩统计组工作人员

1.负责试题制卷工作。

2.负责按面试学科组分类汇总、核查、分析各考室的《面试号登记表》、《面试对象备课登记表》、《面试小组评分登记表》、《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和面试对象面试材料,并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3.负责对《面试小组评分登记表》上的面试对象成绩进行录入、统计,通过计算得出面试对象的面试成绩。

4.负责面试试题与成绩的保密与保管。

5.负责有关档案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六)保密、保卫人员

严格执行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保密、保卫与安全

第四十一条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试题泄密、丢失和损坏。直接参与面试命题、制卷、试题运送、试题保管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签订《保密工作协议书》,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四十二条严格履行试题和面试人员面试材料的分发、交接手续,并做好登记。面试试题启用之前须保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

第四十三条保密室保密工作规定

(一)面试试题(含试卷)、评分标准在所有面试工作结束前,面试对象的面试成绩在公布之前,属工作秘密材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泄漏。考点要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试题(含试卷)、评分标准、面试对象面试材料失密、泄密、丢失和损坏。

(二)考点保密室必须安装铁制门、窗和铁皮保密柜,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工作;保密室须安装报警器、电子监控器,备有灭火器。

(三)保密室墙上醒目处应张贴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考点单位值班电话号码等。

(四)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保密室使用期间,保密室必须每班2人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试题(含试卷)、评分标准和面试对象面试材料在考室的存放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严格履行试卷的分发和面试对象面试材料的交接手续,认真填写交接记录。

(六)保密室的录像监控设备从试卷入库到面试工作结束期间必须不间断使用。面试工作结束后,监控录像资料必须妥善保存至少半年。

(七)面试工作结束后,考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验收、密封、清点无误的面试对象面试材料安全运送至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指定的接收地点。

(八)如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当地教育、公安部门、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和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对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者,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第四十四条命题、制卷保密工作规定

(一)特岗教师面试的命题、制卷工作须保密,所有参加命题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制卷人员、运输人员务必认真遵守本保密工作规定,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失密、泄密、被盗、毁损等事件。

(二)命题人员接受命题任务后,应签订保密工作协议,并认真执行。

(三)命题、制卷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面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四)印制并密封好的面试试题必须及时送交保密与面试成绩统计组指定的专人保管。

(五)面试试题启用之前,必须存放于考点保密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保密室应具备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试卷失密、泄密、丢失和损坏。

(六)开考前30分钟,备试室工作人员到保密室领取面试试题。

(七)面试试卷须在第一批面试对象进入备试室后,向面试对象示意试卷袋无破损后,当众拆封试卷袋。

(八)每半天面试工作结束后,面试室工作人员将《面试小组评分登记表》交学科小组长签字,连同面试对象面试材料经清点、验收、密封后,经考点考务办公室及时交保密与面试成绩统计组工作人员,同时将面试试卷等相关资料交保密组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九)保密室墙上醒目处应张贴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考点单位值班电话号码等。

(十)要建立、健全保密室值班制度,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保密室必须每班2人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保密室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十一)做好面试试题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试题运送途中不得少于2人押运看管。

(十二)试卷运送、保密、保管出现异常情况时,经办人员应立即向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对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者,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十三)命题、制卷须使用省教育厅涉密计算机和专用打印设备,并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面试安全工作规定

(一)各考点要制定周密的考试安全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二)各考点要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预防和处置偶发、突发事件。

(三)各考点应为面试对象准备茶水、医疗设备和药品。

(四)禁止将危房用作考室。

(五)考务工作人员要密切注意面试对象的身体及思想状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面试对象因身体原因不适于继续面试的,考务工作人员因及时劝告面试对象停止考试,并由考点安排车辆和陪同人员将面试对象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六)考点工作人员须严密关注社情,防止流氓滋事、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七)凡出现危及面试对象安全的重大隐患(如极端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火灾、流行性疾病等),应立即停考,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逐级上报,对面试对象及考试作出妥善安排。

(八)凡因未执行本条规定,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命题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命题人员须严格遵守命题保密纪律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命题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命题保密纪律的任何行为,均须坚决制止,立即处理。

(二)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特岗教师面试试题失密、泄密者,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面试对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面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面试违规处理,其面试成绩记零分:

(一)在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以及警戒线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使用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的;

(二)携带除指定说课教材和符合规定的技能展示器材以外的任何其他资料、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或其他物品进入面试区(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的;

(三)在考场内吸烟,或大声喧哗,或未经工作人员许可擅自离开考试场地的;

(四)在备试室交头接耳,互相商量、讨论的;

(五)面试时,将本人或他人姓名透露给面试专家的;

(六)面试结束后,不听工作人员安排,在考场或警戒区内逗留、议论;利用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向场内面试对象传递有关试题信息的;

(七)扰乱考场秩序、拒不认错的;

(八)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行为侵害面试专家、工作人员、其他面试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面试结束后将《面试通知书》或《面试备课纸》带离面试室的;

(十)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面试的;

(十一)其他违反《面试对象须知》的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面试对象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一)考务工作人员或面试专家在面试各环节发现面试对象实施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四十七条所列面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在《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上,并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由流动监考员带领违规面试对象到考点办公室进行处理。

(二)考点办公室应安排2名以上的考务工作人员同时参与对违规面试对象的处理工作。处理违规事宜时,考务工作人员应填写《面试对象违规行为处理情况记载表》,同时向违规面试对象说明违规的事实、处理依据和《面试对象违规行为处理情况记载表》上记录的内容;对面试对象用于违规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物品应填写收据。

(三)面试对象违规记录《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和《面试对象违规行为处理情况记载表》作为认定面试对象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考务工作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四)考点对面试对象违规情况进行汇总,报正副主考集体研究,提出处理建议,经考点主考签字后,报送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在对面试违规的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通过面试对象在湖南省特岗计划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的联系电话(以下简称“面试对象报名电话”)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应留存通话记录;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无法通过面试对象报名电话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被处理人的,应留存电话联系记录,但不影响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按本考务工作细则继续实施处理工作。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六)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面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七)面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考虑到特岗 录取工作将在面试工作结束后较短的时间内进行,面试违规处理决定书采取电话通知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本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领取的方式送达,被处理人在领取面试违规处理决定书时应填写送达回执。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与被处理人无法通过考生报名电话取得联系或被处理人未按期到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领取面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的,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通过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发布其面试违规处理决定的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由此造成对被处理人录取工作的影响或引发的其他不良后果全部由被处理人承担。

(八)被处理人对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省教育厅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1.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考务工作细则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面试对象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因面试对象原因无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效处理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九条面试专家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面试专家者,经查实后,由现场协调指挥小组报面试领导小组及时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面试专家,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责成有关单位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应回避面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2.协同面试对象违规或为面试对象违规提供条件的;

3.在评分过程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进行评分的;

4.在评分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在评分中徇私舞弊的;

5.泄露评分、登分等保密内容的。

第五十条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未配备数量足够的考务工作人员,造成面试组织混乱,影响面试信度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因管理不严、秩序混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工作人员者,经查实后,由现场协调指挥组报面试领导小组及时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工作人员,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责成有关单位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厅特岗工作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应回避面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2.协同面试对象违规或为面试对象违规提供条件的;

3.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秩序混乱的,或丢失试卷、面试对象面试材料的,或造成重大工作差错的;

4.对面试对象违规行为不作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5.在试卷印制、保管、运输等环节,未执行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造成失密、泄密事件的;

6.泄露评分、登分等保密内容的。

第五十一条本章凡未涉及到的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修正,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考务工作细则规定的有关事宜,面试对象和参与本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面试试卷交接表》、《面试号登记表》、《面试备课纸》、《面试对象备课登记表》、《面试对象评分记载表》、《面试小组评分登记表》、《面试专家通讯工具交接登记表》、《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面试对象违规行为处理情况记载表》、《面试偶发事件处理具体办法》(见附件1-10),一并印发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考务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特岗 考试面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湖南省特岗 考试面试表

温馨提示:

《湖南省特岗 考试面试表.doc》来源于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最近更新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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