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学院——录取原则(2014年)
2014-06-19来源:保山学院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无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考生,需参加各省(市、区)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分、专业分双上线后,按专业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我院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考办审定后,学院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体检:录取的新生报到入学后,学院统一安排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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