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的一种具有先进性和专业性的称号,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评选范围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含教师培训机构)、教学研究机构的在职教师(2014年9月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予推荐)。
二、评选条件
申报特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践行“贵州教育精神”、“贵州教师誓词”和“贵州教师自律歌”,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精通业务,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特色鲜明,在教育教学中能全面贯彻落实新课改要求。关爱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在学生、家长、教师中评价优秀。对违反规定进行有偿补课、体罚学生及其他有损教师声誉等行为并查实的,实行一票否决。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担任高级教师职务5年及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5年及以上。任高级职务以来,连续承担本专业课的教学工作,年均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坚持普通话教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省教育厅黔教语发〔2013〕324号文件规定的持证上岗等级要求。参加或承担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3.任高级职务以来,担任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示范教学、学术讲座、专题报告(提供主办单位文件通知书、教案等有关材料)等教研、教育学术活动的主讲教师或评审专家3次以上。并积极承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课程3次以上,效果显著。且指导、培训本地(校)中青年教师3人以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在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思想品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4.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形成独有的教学风格。围绕“立德树人”的目标,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育教学效果上工作有力,成效突出,深受学生、家长拥戴,是当地教育界的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骨干教师。任教以来,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获得过1次市(州)级或2次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或者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先进集体或本人获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
5.任高级职务近5年以来,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方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教学总结等2篇以上,得到同行专家的较高评价(提供2名同行专家评语,下同);或3篇论文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在技能竞赛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6.教学研究机构人员,除符合上述1-4项外,任高级职务近5年以来,还须具备:主持完成本学科的市(州)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和较好指导作用(提供佐证材料)。且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与任教学科一致的教材、教辅、教育教学专著1种以上,本人在其中完成字数达4万字以上。
7.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教师,在论文、表彰和承担培训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三)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优先推荐。
1.国家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2.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5年(含)以上的教师;3.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1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4.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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