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石屏县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0-04-23来源:石屏县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3〕35号文件)精神,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2010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中等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及符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受理阶段

(一)申请地点:石屏县教育局人事股

联系电话:4859244

(二)申请时间及要求:(2010年4月20日—29日)

(1)申请人于2010年4月20日至29日(星期六、星期天除外)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材料(在职人员需要认定的由本人所在学校收齐材料统一来申请办理);

(2)列入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只能认定与其学历层次、所学专业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认定下一等次以及专业不一致的应参加申请任教学科的教育教学认定测评;非普通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一般应与所学专业相一致,并应参加申请任教学科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3)普通师范专科毕业,后学历非师范本科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普通师范、幼儿师范毕业、后学历非师范专科毕业人员申请初中教师资格的都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4)普通师范学校3加2毕业人员,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可以直接认定,申请初中教师资格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5)符合申请条件的公民,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6)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为有效学历;

(7)面向社会认定幼儿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等师范非幼师毕业不能认定幼儿教师资格,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不能认定小学教师资格;

(8)普通语水平达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证明材料《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7)一寸免冠彩色正面半身近期照片1张。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思想品德鉴定表》请到县教育局人事股领取。

(四)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由学校提供复印件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份。(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

(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提供教育教学能力测评表和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对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按照《云南省关于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

四、资格认定及证书发放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意见并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五、教师资格认定收费

考试认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735号)文件规定执行。

注:请各中小学张贴宣传

石屏县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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