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省律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14-05-26来源: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律师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律师专业人员队伍,促进律师专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律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三级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律师专业岗位上从事专职执业律师的专业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律师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职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在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证;

(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一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律师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律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律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法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律师工作5年以上。

(二)二级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三级律师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三级律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三级律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法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律师专业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取得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三级律师工作5年以上。

(三)三级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从事律师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四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四级律师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四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四级律师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法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和四级律师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四)四级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四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五)律师助理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律师助理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律师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一级律师

1、年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事务在25件以上,担任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不少于5家;

2、每年办理涉外案件一至两件或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及经贸活动的谈判一至两次,任期内承办过一至两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在省级律师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每篇不少于5000字)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8万字以上)专著或译著1部。

(二)二级律师

1、年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在20件以上,担任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不少于3家;

2、每年办理涉外案件一件或参加重大项目和经贸活动的谈判一次,任期内承办过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在省级律师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每篇不少于3千字)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家级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

(三)三级律师

1、年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在15件以上,担任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不少于两家;

2、在省级律师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3000字以上)法律专业的论文,正式出版过本人独立撰写或主编、参编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

(四)四级律师

1、担任一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的公民的法律顾问1-2个;

2、年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业务在8件左右。

(五)律师助理

能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律师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律师专业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一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在律师专业理论研究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国家级律师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1—2篇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人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10万字以上)专著或译著1部;

(二)出色地处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并能担当大型企业、外向型企业及省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为企业和政府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供关键性、决策性法律意见,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国内律师界专家的公认;

(三)为国家或地方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创造显著的经济利益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业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提供有效证明)。

二、破格申报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在律师专业理论研究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在全国性律师刊物上或全国性律师专业学术研讨会上发表过2篇以上(3000字)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5万字以上)专著或译著1部;

(二)能够处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担当大型企业或外向型企业及市(厅)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所提供的决策性法律意见被采纳,解决了重大的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为国家或地方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表现突出,受到省级部门以上表彰(提供有效证明)。

三、破格申报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在省级律师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

(二)能够处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能担任大中型企业或地方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被采纳,解决了关键性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年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在20件以上,其中法律援助案件1件以上。表现突出,受市(厅)级以上表彰(提供有效证明)。

四、凡破格申报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不作破格要求。

第六条 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一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重点科研课题,并组织,指导研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二)申报二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法律业务研究工作,在律师专业理论上有所建树,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三)申报三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参与一些法律或律师专业的学术理论研究活动,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申报四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五)申报律师助理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一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解决专业领域中的律师业务,具有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国内外有重大影响诉讼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办理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组织、主持承办的律师专业任务,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

(二)申报二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工作经验,能够担任疑难或重大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办理重大的非诉讼法律业务,处理律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较好地完成律师业务工作任务;

(三)申报三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有一定的律师业务工作经验,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解决律师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取得较好的业务成果;

(四)申报四级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比较熟悉律师业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五)申报律师助理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了解律师业务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的工作。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要注重对专业人员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律师专业人员特别是高、中级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律师专业工作中,应不断地进行分析研究,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论文、论著和专业工作分析总结成果。

律师专业人员特别是高、中级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传授、指导能力,积极做好律师专业理论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承指导工作,在培养律师专业人才方面做出成绩。

律师专业人员特别是高、中级人员,必须具有创新能力,要鼓励创新,努力探索律师专业工作的新情况、新方法,取得新成果,不断推进律师专业的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活动中,要从律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律师专业人员在基层、边远地区和一线律师工作岗位上,为律师专业工作的持续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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