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标准范文:人民日报之人民时评2008年全集(下)
2010-03-24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人钱多得花不完么

据报道,刚结束的北京车展“卖豪华车像卖菜”、“中国富豪购买力惊人,花6000万席卷13辆豪车”。在上海和广州车展上也有这种情景。一家市场调研机构认为:“中国买主一般喜欢比较大的车,他们有钱。”

据世界奢侈品协会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是全球奢侈品消费成长速度最快的国家。2007年中国人奢侈品消费占全球市场份额的18%。几乎所有世界顶级品牌都在中国设有分店。虽然许多奢侈品在中国的售价比国外高50%以上,一些人仍趋之若鹜。像不久前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热销的日本大米,比在日本国内价格高3倍多,比中国产大米贵25倍多,被称为“天价”大米。

难道,中国人钱多得花不完么?

非也。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人均收入排名仍排全球百位之外,相当于美国的1/25、日本的1/21和世界平均水平的1/4。截至2007年底,有4320万人年收入在1067元的贫困线之下。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连孩子上学看病都很困难。尤其是中国各方面的发展建设和社会保障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哪能称得上钱多呢?

外国商家把中国当作奢侈品消费的“新天堂”,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的奢侈品市场缺乏增长空间。很多有钱人不再买奢侈品招摇过市,而喜欢做公益回馈社会,愿意树立个人和企业形象;国内一些富人则似乎更在乎物质享受。他们住几千万元的别墅,乘几百万元的汽车,戴百万元的手表,穿几十万元的服装,以此满足炫富心理、虚荣心理。有些人宁愿铺张浪费,花数万元捧明星,一掷千金豪赌,也不愿扶危济困,花几百元做慈善。

也有些人钱来得太容易,挥霍起来不在乎。像通过贪污受贿、偷税漏税,靠钻政策空子、招摇撞骗,违规开发国家矿产和土地资源,骗取国有资产等不法手段一夜暴富,获取的是不义之财,往往挥金如土,为富不仁。

还有些人花公家的钱不心疼。很多高档消费都是公款消费。像请一顿酒席数万元,送一条香烟数千元等,这也成为一些人腐化堕落的根源;像一些地方修建豪华办公楼、豪华广场等大工程,动辄投资数千万、数亿元。

这种“奢侈风”、“豪华热”,不仅浪费大量社会财富,而且带来贪图享乐的风气,助长一夜暴富的心理,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尤其是拉大贫富差距,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国并不很富裕,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中国人的财力无法满足越来越奢侈的生活,中国的资源无法维系越来越豪华的形象工程。即使将来富裕了,也不能铺张浪费。先富起来的人,应当树立取之于社会,回报社会的价值观,主动投身慈善事业;政府对待公款消费更要严格把关,建立资金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把公共财政用在更急需的地方。


跨海大桥这面镜子,照出了什么

实行了9年的“五一”黄金周,今年缩水成“小长假”。许多著名景点的人流和商业收入,似乎都少了点“井喷”的兴奋。然而,刚刚通车的杭州湾跨海大桥是个例外。

“五一”期间,杭州湾大桥因车辆拥挤、险情频出而引人关注。拥挤,不光是因为开通第一天车流量就接近设计饱和量,更因为开车人不顾“桥上严禁停车观光”的规定,纷纷放慢通行速度,不时变道,以便领略跨海大桥风光。紧急停车带成了观光、拍照临时停车场,有人抱着孩子爬护栏,有人对着大海“方便”,有人乱扔垃圾……

跨海大桥这面镜子,照出了一些游客的文明素质差、缺少公德心。凡此种种陋习,这些年来一直饱受诟病。那么,我们该如何因势利导,尽可能地减少不文明现象呢?有没有比指责更见效的办法,比如,能不能从硬件设施和软件设计上减少“不文明”、不安全事件发生的几率?

杭州湾跨海大桥这面镜子,是否还照出别的一些什么?此桥的设计建造,在长三角地区一直是牵动人心的大事。对于沪浙两地政府和企业,它或有诸多经济上的重大意义,但对普通百姓,更多记住的是报道中那36公里的海中壮景。大桥选在“五一”开通,自然被视为新的旅游观光去处。如此背景,一纸“规定”和“严禁”,恐怕很难奏效。看看那些宁可被扣分、罚款,也要留下纪念性一刻的游人,只能让人又好气又好笑。

一座从设计到建造克服了众多技术性难题、创下许多“世界第一”的宏伟工程,能不能在开通之际想得更周到、更具有人文情怀呢?

比如,让海中观景平台与大桥通车同步使用;在开通时充分考虑到人们对大桥的情感需求,临时规划“停车场”和“观光台”……

只有“禁止”似乎是不够的。不久前,上海刚刚拆除了位于延安东路外滩的一处高架上行匝道。这一原本为疏导车流而建的匝道,因能一眼尽收黄浦江两岸美景,而被人称为“亚洲第一弯”,尽管有诸多交警严管、提醒,人们仍将这里当成“观光胜地”,不惜放慢车速,结果导致整条道路的拥堵。最终,有关部门只能痛下决心,拆了匝道,还景于更多的观光步行者。如果在设计之初,更多考虑到人们的审美需求,原本可以避免这样的折腾。

如今,中国大地上有众多宏伟壮观的重大工程,不断刷新着各种纪录。然而,有些标志性工程亮相后,我们总是惋惜地发现,它们似乎缺少了些什么――有的开阔无荫蔽的广场,找不到垃圾箱,尚未养成良好习惯的人们难以做到为扔废弃物多费腿脚;新建成的现代化航站楼,没有考虑到候客的出租车司机也需要吃饭和方便;城市道路指示牌,为了与国际接轨只用编号,没想过“不太国际”的老百姓看不懂……

在粗制滥造工程比比皆是的年代里,“以人为本”只是一句口号。然而今天,在每一件工程的设计建造和管理中,注入人文关怀,才是一座建筑、一个工程能够获得成功、臻于完美的关键。尽管这些细节不像宏伟的工程外形那样壮观,却更温暖人心,也更能悄悄塑造人们的良好行为习惯……


敬礼!向阜阳刘晓琳

连日来,安徽阜阳“EV71”疫情牵动人心……最新消息说,到5月5日24时,阜阳肠道病毒感染病例新增433例,病例总数已达4929例,但死亡人数已连续5天未上升。听到这个消息,疫情最早发现者和上报者、阜阳市人民医院儿科医生刘晓琳,其因抢救“EV71”患儿而疲惫的身心应该有所宽慰吧。

因为刘晓琳的发现,卫生部及时部署,全国各地积极应对,构筑起“EV71”疫情防御体系。我们无法统计,有多少孩子因为刘晓琳的负责和坚守而得到及时救治;也无法估算,到底有多少家庭因为刘晓琳的敏锐和果敢而远离疫情、幸福平安。就像当地人所称颂的那样,刘晓琳是阜阳的“钟南山”,她之于这个社会的意义,已远远不是其所挽救的生命数字可以衡量。

是的,许多发现都伴着某些机缘巧合。但是,总是那些怀有某种信念的人,能够抓住机遇,拨开层层迷雾。就像第一个揭开劣质奶粉事件黑幕那样,是对生命的爱和尊重,对责任的担当,对职业操守的坚持,让刘晓琳在一次寻常的交接班,一次寻常的病例对比和追问中,及时发现疫情,开启了拯救生命的大幕。

敬礼!向刘晓琳。因为,我们太需要学习如何尊重生命。

在看多了一些医生的冷漠表情之后,有什么,比一声“不忍一个个花朵般的孩子痛苦死去”的叹息,更令人动容?有什么,比一句“还有什么风险和压力能与孩子的生命相提并论”的朴实话语,更令人宽慰?这意味着,她会多追问一声患者的感受,多看一次临床记录,多做一次相同病例的比较,多查一些相关疾病分析资料;这意味着,她会极力寻找病因,努力寻求最佳治疗方案。

敬礼!向刘晓琳。因为,我们太需要学习如何忠于职守。

在收受手术“红包”成为一些医生潜规则的今天,有什么,比“自己出钱让吃了劣质奶粉的患者去检验奶粉”的举动,更令人惊奇?有什么,比“癌症手术4个月后就上岗并坚持上夜班”的行动,更令人钦佩?这意味着,她会将身心真正交付于这份职业;这意味着,她绝不会在危重病情发生时退缩,更不会因个人职务、权力等私利,而置患者利益于不顾。

敬礼!向刘晓琳。因为,我们太需要学习如何面对问题。

当一些人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时候,有什么,比为尽快准确上报疫情,忙碌一夜,准备详尽的临床资料,更令人明白什么叫实事求是?

刘晓琳也的确赢得了她应得的尊敬。

报道说,在卫生部组织的“EV71”疫情防治中,刘晓琳的观点和看法有着很重的分量。在阜阳的卫生部专家组讨论病例得出结果后,一定会征求刘晓琳的意见,对外的材料,也要先让刘晓琳看看,没问题后才正式对外发布。

相信专家组的态度不仅仅是出于对刘晓琳临床经验的信任,还有对这样一个普通儿科医生的敬意。

愿更多刘晓琳们出现,他们,将令这个社会更安全。


信息公开,还需再拆“玻璃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没两天,某县5位市民就状告县政府没有公开一家企业改制的相关调查报告。不过,法院未受理此案。

县政府为何“不予公开”?据说,是认为“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法院为何不受理?据称,“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几位市民为何偏要“继续告”?因为他们坚持,依据新条例,这就是应该公开的信息。

政府公开信息,有主动,也有依申请公开,甚至还有不予公开,都属正常。但这起诉讼的背后,也暴露出信息公开的有效性遭遇挑战,难以躲避一道道无形的“玻璃门”。

“玻璃门”是什么?表面看,是对信息公开的理解,政府与公众差距颇大。深层次分析,是信息公开的程度,最终仍取决于政府的意愿。

按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给政府立规矩的,“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说得很清楚。但实际却不然。

此一案例中,法院“难以受理”,已让这种尴尬凸显。退一步说,即使受理又如何呢?此前,国内不少省市率先制定地方性信息公开条例,“民告官”多次出现,但多以败诉告终――不是说,“民”一定要赢了“官”,才是民主政治的进步。但是,现有法律体制下,涉及判定信息能否公开,确实给惰政留下不少“例外”空间。

比如,某地计划调整、淘汰一批劣势企业和劣质产品,消息见报,市民申请政府部门公开淘汰企业名单,遭拒。于是状告政府,终审判市民败诉。理由是:写有该名单的政府文件,定为“秘密”级,政府依法不予公开。

从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来说,该案无可挑剔。问题在于:这类信息是不是真该保密?如果一个“秘密”,就可以为不想公开的信息撑起“保护伞”,那么,倘有部门利用手中的“定密权”,对不愿公开的信息自行设限,谁来监管呢?

遗憾的是,目前的法律对此无能为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但上述三种秘密,尚缺乏法律上的刚性界定――“玻璃门”赫然出现。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有过定义,但“商业秘密”也经常被随意打扮――当社会舆论一再强烈要求公布商品房社会成本价时,很多地方政府部门,正是以“商业秘密”为由,置之不理。

政府敢给自己定规矩,让公众监督,勇气可嘉。但是,缺少对信息公开的刚性界定,在现实中就难免遭遇尴尬。其实,国外的立法经验早表明,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

只有对信息公开在法律层面有更高的效力,对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刚性的界定,才能彻底拆除“玻璃门”,推进“阳光行政”,而这,也是对政府部门的一种制度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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