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播音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播音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播音。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播音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一级播音员、主任播音员、播音指导。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四、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普通话水平要求
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必须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一、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电台、电视台从事播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甲等。
二、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甲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播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如:普通话、吐字发声、播音基础、文体表达、古代汉语、现代汉语等。
(二)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如:新闻等。
(三)一般地了解现代传媒发展趋势。
(四)一般地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较好地完成所担负节目的播音或主持任务。
(二)播音或主持节目语言流畅,基本达到准确、鲜明、生动的要求。
(三)基本掌握所承担节目的采编制作的方法和手段。
(四)有应变能力,可以处理录播或直播节目中出现的问题。
(五)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播音和主持节目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或主持的广播电视节目获市(地)级播音主持、新闻、艺术类评奖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级播音与主持作品评奖三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悉掌握播音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国内本专业学术研究发展状况。
(三)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四)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播音、主持实践经验,能较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任务或较好地主持某类节目。
(二)播音准确、鲜明、生动,播音或主持节目形成个性风格,在受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三)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播音或主持节目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或新颖性。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曾作为主要人员策划或组织完成过某个节目的设计和播出任务,特别在使语言表达风格同节目内容要求相统一方面做出过贡献。
(五)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播音与主持作品评奖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级播音与主持作品评奖二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县级广播电视台的播音员主持人,获省级播音与主持作品评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播音专业理论知识和播音创作规律有系统地研究和较深的造诣。
(二)熟悉国内外本专业学术研究水平和发展趋向。
(三)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四)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有丰富的播音或主持节目的实践经验。
(二)播音准确、鲜明、生动,播音或主持节目有鲜明的风格,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
(三)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强,能不断研究随着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播音专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解决其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能做前瞻性的研究。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既能对个体的播音和主持节目状况做准确的分析判断,也能对一个地区的播音和主持节目专业状况全局进行准确地分析判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五)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
获省级播音与主持作品评奖一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同时另有播音或主持的广播电视节目在本专业或与专业有关的国家级评奖中获三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八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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