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武汉纺织大学招生章程
2014-02-12来源:武汉纺织大学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武汉纺织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纺织大学,国标代码为10495,设有南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纺织路1号)、阳光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东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梨园渔光村1号)。

第三条 武汉纺织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武汉纺织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各省级招办、学校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武汉纺织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普通高考考生均可报考我校。由于条件所限,学校暂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在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校一般按照各科类招生计划数,在各省规定的调档比例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九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当地省招办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 安排录取专业时,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特征成绩(按照国家和各省规定的政策加分或者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分数级差进入下一个专业志愿的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同等条件下且分数相同,则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我校核发的专业合格证,对有艺术联考成绩要求的省份按当地政策执行联考成绩要求。艺术类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文化考试,符合当地招办的录取原则。录取时,英语成绩达到我校要求,按照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综合衡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优异者,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可破格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对自主招生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或测试。其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划定的第二批本科文理类录取控制分数线,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相应标准,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入围考生,我校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我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当年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的收费标准与招生计划同时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

邮编:430200 联系电话:027-59367524 

学校网址:http://www.wtu.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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