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省 录用招考对象
2010-02-04来源:

本次招考对象的基本条件为满足《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其余条件根据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分。

被确定为2010年度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考的拟录用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在读的非2010年毕业的学生、现役军人、2006年以来辞职、辞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各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满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自行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报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在以往任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的人员、2006年以来被认定在各级机关 报名时填报虚假信息的人员、2009年以来参加云南省内各级 进入面试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放弃面试申请而放弃面试的人员、2009年以来参加云南省内各级公务员面试但随后不到所报岗位工作的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符合本次考试的报名条件。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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