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2010-01-06来源:国家财政部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凭证

三、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会计档案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四)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二)交接的程序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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