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 申论素材:医患纠纷
2009-12-25来源: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

医患关系紧张,出现纠纷是由政府、患方和医方、媒体以及法律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

第一,政府原因。主要是政府对医疗卫生投入、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医院体制改革以及对药品价格监管不到位、不健全,导致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能缓解,产生了矛盾引发纠纷。

随着国家医疗体制的改革,中央财政预算中卫生支出占全国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逐年下降,而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则逐年上涨。目前政府在全社会卫生总费用中扮演的角色呈现弱化趋势,全国40%的城镇居民、72%的农村居民看病需要自掏腰包,而个人医疗支出在卫生总费用中所占比重还在不断加大。

第二,患者的原因。首先,患者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缺乏了解,期望值过高。医疗事业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由于医学发展水平有限,水平再高的医生也难以包治百病,人才和设备再优越的医院也不是“保险箱”。有资料显示,即使在医学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仅为70%,各种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也只在70%~80%之间。此外,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会产生并发症,这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有时,患者还会因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医疗意外,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和避免的。但现在一些患者和家属有一个明显的误区:只要进了医院,既然花了钱,付出后就要获得等值的回报,就要达到期望的目的。治疗效果不理想或产生并发症甚至医疗意外,就迁怒于医院,产生纠纷。严重的还会施加暴力,酿成血案。

其次,患者的维权意识、对医疗过程的参与意识在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患者开始关注自身的隐私权、知情权、同意权是否得到保护和尊重,是否与医生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在信息社会患者能够更方便地了解到与疾病相关的信息,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治疗方案、用药及病愈后情况。当这些权利被忽略或医院、医生稍有不妥时患者就会持怀疑或对立的态度,认为自己权利被损害,这样自然会引起纠纷。

最后,一小部分病人出于经济承受力的问题、家庭关系问题有意把矛盾转嫁给医方,试图减免费用或发泄不满。还要提及的是,有一些存在某种不良动机的人,有意制造纠纷或使纠纷升级,以谋取钱财。现在流行的“要想富,做手术,做了手术告大夫”的顺口溜就反映出这种现实。某些省份一些专门吃“医疗纠纷”的“纠托”、“讨钱帮”已经出现,他们主动介入医患纠纷,游说患者向医院索赔,代患者以恐吓、殴打等不法手段向院方强索赔偿,索取巨额赔偿再抽取佣金,不少医院为保声誉而选择“破财挡灾”也使“讨钱帮”气焰更盛,医疗索赔额也有越抬越高趋势。

第三,医方的原因。从医院来讲,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大环境以及不合理的补偿机制的影响,医院的价值取向发生偏差,医院的工作重心偏向经济创收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质量。很多医院围绕着创收在患者身上大做文章,以“大处方”、“过度检查”、乱收费来创收,甚至将科室对外承包,允许挂靠,让一些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钻空子,冒充专家、自封教授,夸大医术,销售假药,欺诈患者,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获取不义之财。还有些医疗机构唯利是图,漠视生命,竟然见死不救、抛弃病人,这些做法和行径社会影响恶劣,必然会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对医患关系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引发甚至激化医患纠纷。再有就是医院在服务设施、服务过程上没能做到以患者为中心,存在瑕疵,为产生医患纠纷留下隐患。

从医务人员来讲,一些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或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麻痹大意,发生误诊、误治及手术失败等问题,增加了患者的痛苦,甚至造成患者死亡,产生医疗事故,引发医患纠纷。少数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服务态度不到位,出现了索要“红包”,开大处方谋取“药品回扣”等丑恶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大多数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公众形象,导致患方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医务人员所从事的职业具有科学性强、风险高的特点,自身的责任大、压力大,工作量大,一些人认为自身收入低,导致心理失衡,对待病人缺乏关爱之心,只是机械地照章办事,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病人。更有甚者,一些医务人员不仅对病人“生冷硬顶”,甚至对病人呼来喝去,不尊重病人的人格。一些医务人员在繁重的工作下无暇回答患者提出的疑问和作必要说明,或者缺乏沟通意识或技巧,这也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引发纠纷的一个因素。

第四,媒体原因。一个健全的社会离不开新闻监督,离不开良好的舆论环境与氛围。媒体对医疗领域的收受红包、回扣,开大处方等不良现象以及患者因医疗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及痛苦处境的报道,对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有着积极意义。大部分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时是从良好的愿望出发的,但也正是因为医疗问题这一涉及面广,受众面宽的问题高频度、大批量的报道,而且绝大多数都是负面报道,且同一事件在各种媒体上反复出现,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不满和不信任。还有个别媒体为寻求卖点,抢新闻,对医患纠纷不深人调查,没能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在真相尚未弄清之前,作出失实的报道,误导了读者和公众,把患者和医务人员对立起来,对医患纠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五,法律原因。我国卫生立法速度近几年明显加快,但仍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由于事物的不断发展变化,医疗过程中存在着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而相关法律尚未或不能对各个细节或技术、操作等标准作出严格的界定。在相关法律建设滞后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和患者分别站在各自的角度去评价对方,从而产生冲突,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目前,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还存在问题,导致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往往根据理解来适用法律。同一类医疗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赔偿金额出现天壤之别,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降低了司法救济的威信,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往往还会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很多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公正和效率的怀疑,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一些过激的暴力的方式对医护人员实施侮辱及人身伤害,破坏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再加上一些医院迫于种种压力花钱买平安,用经济手段去平息事态,也从客观上助长了患者或患者家属采用非法手段解决纠纷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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