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 申论素材:煤矿安全
2009-12-18来源:

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1)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象严重。一些煤矿矿主为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铤而走险,抗拒执法,无证或证照不全违法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如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松林村张老佩煤矿由当地村民非法建井,无任何合法证照和手续,地方政府已责令封停,但矿主无视禁令,擅自启封、非法组织生产,因独眼井开采、未形成矿井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导致“2·15”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死亡27人。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煤矿企业忽视安全管理,以包代管。一些乡镇煤矿随意变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员均无任命文件,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下井。一些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向煤矿下达的产量、掘进进尺等指标越来越高,在这种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导致矿井负责人盲目追求产量和利润。一些国有重点煤矿干部责任心不强,作风浮漂,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各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没有真正落实下去。如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接替井经过几次转包,一直包到包工队,造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矿井总风量严重不足,工作面形成循环风,使瓦斯局部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工人违章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死亡36人。

(3)企业技术管理薄弱。由于煤炭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有经验的工人流失严重,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又不愿到企业工作,企业人才严重缺乏;一些煤矿不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无设计,不编制采掘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有的煤矿不按设计施工作业;石门褐煤、巷道贯通、过断层和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等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忽视生产技术管理,采掘布置不合理,采掘失调严重;一些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的矿井和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采取的综合防突、防水和防尘措施缺乏针对性。

(4)超能力、超强度开采。一些煤矿为了追求利润,急功近利,不惜拼人力,搞人海战术,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作业,在局部区域内布置很多采掘工作面,导致井下一个班作业人员高达数百人。由于生产组织集中,导致事故扩大,伤亡惨重。如河北承德暖儿河煤矿在513工作面布置上、下两个回采工作面,在走向长和倾斜宽都不到70米的区域内,采掘工作面和切眼多达9个,导致风流短路,致使513下采煤工作面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0人。广东梅州市大兴煤矿井下布置46个采掘工作面,乱采乱挖,十分混乱。

(5)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一些煤矿管理人员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接替紧张时,采用非正规工作面开采;采用串联通风或用局部通风机送风;不使用防爆设备等;一些煤矿工作面微风甚至无风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为应付检查的工具,探头随意布置,管理维护跟不上,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放炮不检查瓦斯,工人违章放炮等。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康海煤矿对已掘进40多米的巷道既不送风,又未采取打密闭等措施,局部通风机长期循环通风,造成瓦斯积聚,因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2人。

(6)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如黑龙江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违反规定擅自招用临时工,2005年以来有47名井下职工先上岗后办招工手续,而且还存在冒名顶替上岗问题。该矿职工考勤、下井登记、检身和矿灯发放等方面管理混乱,以至于“11·27”事故发生三天后,入井人数仍查不清楚。河南鹤壁煤业集团第二煤矿“10·3”事故发生当班,在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回风巷违章安排35人进行运输支护等交叉作业,其中有32人遇难,造成事故伤亡人数扩大。

(7)一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一些煤矿采掘一线工人多数为农民工,且乡镇煤矿的工人流动性很大,培训工作又不到位,工人素质很低,安全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差,违章作业现象相当严重。如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嫩草冲煤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执行停电撤人制度,不进行测风,不检查瓦斯,不统一管理矿灯,导致“4·30”瓦斯爆炸事故发生,死亡12人。

(8)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一些监管部门在对煤矿下达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后不跟踪落实,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一些监管部门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如重庆市奉节县新政乡苏龙寺煤矿在事故发生之前,乡政府连续三次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但未能采取派驻人员等有效措施制止住该矿违法生产,终导致事故发生,19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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