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 实施办法(试行)
2013-12-31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提高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素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等。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技师学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等职业学校新进教师,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的主管机关,与高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高等职业学校应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

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招聘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国家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六)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高职学校50%以上新进专业教师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所需专业工作经历、非教师所需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工程师、技师)。

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可直接应聘专业教师岗位;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直接应聘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岗位。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禁止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指向性条款,对专业条件的要求应参考教育部相关专业学科目录规范表述。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九条制定招聘方案。高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设岗,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自主制定招聘方案。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招聘人数;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考试的办法;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省属高等职业学校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设区的市属高等职业学校的招聘方案,报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十条招聘信息发布。招聘方案经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核准后,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招聘学校及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聘公告一般在报名前15天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信息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省教育厅网站开辟“山东省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信息”专栏,为各高等职业学校自愿面向全省、全国发布招聘信息提供服务。

招聘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学校的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其中,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报名与资格审查。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指导下,由招聘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负责报名和资格审查,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认真核对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考试。考试科目及内容应根据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的特点确定,采取笔试、面试(包括答辩、试讲、面谈交流、实际操作,下同)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经验、技能水平、技术开发能力、教学水平等。

考试要围绕高职学校教师岗位的特点,不断提高命题质量和科学性。

(一)招聘初级、中级教师岗位人员,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笔试。初级教师岗位的笔试科目为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专业知识;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笔试科目为专业知识。

面试。面试要围绕岗位需求,突出对实践、操作、教学等能力的考察,一线教师在考评组(评委)中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专业 要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将专业工作经历和职业资格作为基本条件。

(二)招聘高级教师岗位人员,具体方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自行确定,可采取答辩、试讲、面谈交流、实际操作等方式,也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

对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或简化程序的方式组织招聘。

初级岗位的笔试一般由省、市、县(市区)统一组织。专业知识和技能测试、面试一般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考核。对通过考试的人员,由招聘学校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体检。对通过考试考核人员的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岗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并公开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聘用学校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结果应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学校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等。

第十六条拟聘用人员备案。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登记表》,报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符合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的,发放《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通知书》。

第十七条签订聘用合同。经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后,聘用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高等职业学校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并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合格,但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暂转为兼职教师使用,保留聘用资格1年,期间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的、逾期仍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学校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学校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应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学校负责人员、招聘工作人员和面试考官在教师公开招聘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高职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在国家和省未颁布专门规定前,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等,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四)学校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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