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 申论素材:城市管理
2009-12-14来源:

(一)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城市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当前,“三分建设,七分管理”这个观点虽被大家普遍接受,但是在工作中,往往是“重建设,轻管理”,重视“硬件”,忽视“软件”,注重上项目,要规模。很多城市存在的交通堵塞、客运市场混乱、环境脏、乱、差、“马路市场”、毁坏绿地、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泼乱倒、乱写乱画等现象,不仅有建设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管理的问题。

(2)管理体制不顺。这个问题在过去计划经济为主的时期并不突出,现在搞市场经济,一些部门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顾地方实际情况,不顾城市整体利益,争权争利,肢解城市建设,严重妨碍了城市整体服务功能的发挥。这个问题矛盾发生在上面,但受害在地方。

(3)城市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完整。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城市建设和管理没有一部综合的法律,还没有形成体系,难以做到依法治市,更满足不了二十一世纪城市管理的需要。由于受到管理体制和部门利益的制约,给一些法规出台带来相当大的难度,造成管理的混乱。
(4)执法力度不强。城市管理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有些法规和规章本身责任不清'处罚不严,难以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另外,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把收费、罚款作为管理的目的,而不是管理的手段。城建监察的体制尚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全国多数城市的城建监察工作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也有一些城市的机构和执法队伍五花八门,执法主体混乱,执法内容超出法定范围,执法程序也没有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依法行政工作出现混乱。

(5)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严重不足。欠账太多,影响城市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城市管理现状

城管与被管理者的激烈矛盾,反映了我国城市管理理念还需进一步成熟。

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意味着城市对农村居民的排斥。有专家指出,一个拥有现代城市管理和发展理念的城市,懂得如何发挥小商小贩的积极性,以增强城市的生机和活力,同时又最大限度地避免小商小贩因乱设摊点而给城市带来不良形象和影响。

事实上,即使在世界最发达的、最现代化的城市,也没有消灭城市街头的摊贩和流浪者。无论是纽约、伦敦、还是巴黎及其他城市,都有小摊贩、集市、夜市、周末市场、跳蚤市场、庭院销售等各种以不同形式为城市个体经营者提供自由经济活动的场所。是否排斥小商小贩,是城市建设指导思想的标志之一。如纽约市议会曾提出“人行道摊位修正法案”’要对一直允许的占道经营加以“有条件”限制,结果被否决了,理由是取缔“占道经营”,将使一部分“新移民”、“小生意从业者”的生存权利受到可想而知的损害。

城市要清洁,民众要生存,如何解决其中的矛盾冲突,考验着政府的管理智慧。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则是——权力尊重权利。城市当然需要畅通的交通、整洁的街道,但当这种需要与部分公众尤其是弱势者的基本权利、生存需要发生冲突时,权力应该对权利保持最大限度的敬畏和尊重。

我们的城市管理观念要变,不能为了追求城市管理的洁净、整齐、文明,就一刀切地把所有看不惯的东西都赶出城外。这可能达到了城市整洁、文明、花园城市的要求,但实际上又失去了很多,失去了老百姓需要的便民服务或者不同层次的消费要求,让一些本来在这儿就业、维持生计的人失去了市场。

事实上,要把一个城市动辄几万、几十万的“无证商贩"全给“管”好了、“规范”好了,绝不是靠简单化的取缔政策能解决得了的。无论多么发达的城市,在规划之初,就该留出足够的空间,给小商小贩以低门槛、高效率的经营场所,才能解决市容整洁与实现生存这一看似矛盾的需要,一个城市才能既有“里子",又有“面子”。

浙江义乌的实践已经说明了这一道理。义乌为进城流动卖菜的农民设立了一个1320平方米的“专卖区”,每位农民最多只需交当日销售额的1%作为管理费,就能进行提篮小卖的免费交易,现在每天能吸引3000多名农民进场,日交易量达2000多吨。

“不怕被人赶,也不怕晒太阳。交一元钱,我就可以在这里卖上一整天了。"“关键是在这里卖得快。十来担瓜,我挑着在街上要卖几天。一元钱的管理费,比买瓶矿泉水喝还便宜呢。”在这菜农的感叹中,透着无比的欣喜。

义乌实践可概括为八个字“管理得法,服务到位"。用活这八个字,城管执法中许多对立矛盾当可化解。

同样管理思路的转变也可以体现在“黑车”管理上,要解决“黑车”问题,首先从打破北京市出租车的行业垄断人手,放开市场,让所有愿意办理手续,开出租车的人加入到正规运营队伍中来;二是对于远郊区县,还可以成立民间和地方联合体来进行出租车的运营和管理,以促进出租车行业的正常发展;三是现在至少要下调50%的打击“黑车”罚款额度。

公民有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那就是经济自由权利。根据我国政府签订并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即公民有从事经济活动和选择职业的自由。政府有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责任,而没有限制、取消和禁止公民从事经济活动和选择职业的权力,除非这些活动是有害的。

城市管理,其主旨不是限制和取消,而是使公民的活动有序化和不损害他人、社会。如小摊贩占道影响交通,就可以让他们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或政府提供有关场所;小摊贩不合卫生标准,就应按卫生标准加强检查;小摊贩搞欺诈,卖假冒伪劣商品,就应加强质量检查等。

针对目前的现状,有的专家建议,一是尽快出台城管法。目前虽然由于涉及政府体制等问题,立法受到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是城管部门要维护好社会秩序,没有法律依据终究是无法做好工作的。

二是城市管理应变“堵”为“疏”。一个城市在发展变迁中,一个阶段内消除所有矛盾是不可能做到的。既然现在的强制性执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城市管理,就应该考虑由过去的“堵”变为“疏”,多一些柔性的管理,多一些指导、合同、契约等方式。

比如,进行区域分类管理,对一些区域限制小商贩,如人民大会堂、天安门广场等区域;而有些区域则限制性开放,允许小商贩举办节日集市、周末集市。郊区县如不影响秩序和交通,可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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