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器外地样机代理协议
2013-08-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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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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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应乙方要求摆放样机事宜,经双方同意后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下列图表中的显示器给乙方摆放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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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号│数 量│单 价│金 额│系 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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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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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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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样机仅作展示用,乙方应将样机摆放在指定的销售地点,不得作其它用途。摆放地点:_________。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摆放情况予以关注,要求乙方保持样机的干净、整洁,摆放在较明显的展示位置,并且每天始终处于演示状态。如样机系乙方造成的物理性损坏,乙方应按当时的市场价变卖此样机,赔付甲方。违返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撤回样机。

四、乙方所摆放的样机须经甲方记号、标注,乙方不得随意将其另作它用(如作售后服务等),或变相卖买,一经发现,乙方将按签约时甲方的出库价与甲方清算(即:图表中的价格)。

五、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和销售情况撤、换样机,但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作出合理的说明。

六、合作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七、外地客户如需要样机支持,需向甲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详细通讯地址及电话;样机欠条(加盖公司财务章)等相关资料。

八、本协议是销售协议的补充文件,与原销售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约定地_________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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