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
2013-08-05来源:

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就现有特定技术权益的转让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地说 ,是指以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为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技术转让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生产实践经验不同关系主体之间的传递和扩展。但这种传递与扩展,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的形式,如图纸、技术资料、磁带、样机等,是口头传授或示范动作。技术转让同时也是一定技术权益转移,采用合同形式把专利 申请权、使用权、专利技术或蜚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并且,所转让的一定是某一项技术成果,而不是利用公开的技术知识为对方提供咨询服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

1.转让的技术必须是一项或几项特定的技术方案,即某一种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或改进的方案。

这些技术方案不是抽象的或原理式的,而是具有特定的名称、特定的技术指标、特定的功能 特定的使用或生产方法等具体特征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2.转让的技术必须是现有的。

作为可以转让的技术,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一项技术方案如果仅仅是一种设想,不论其在理论上多么完善,所设想的实用价值多大,如果设想者本人尚未掌握,无法运用于生产、科研实践、只能作为有等开发的技术,是无法转让给他人的。正在开发的技术,还未能为人们所掌握,其各种性能和技术指标尚未确定和稳定,也不能作为技术转让 。

3.转让的必须是权利化的技术方案。

所谓权利化的技术方案是指那些通过法律或合同合法地设定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以及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方案。技术的转让,从实质上说,是权利的转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具有权属的技术,如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等。普通技术人员已经掌握的技术、专利期满的技术等属于社会公知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的标的。

4.合同救济的主要方式 是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原则上,转让的技术都有实施的可能性,但是,也不能排除某些技术达不到工业实施的目的,但是前期投入又无法收入或转化,更无无法恢复原状。因而,基于技术转让合同产生纠纷,救济的主要措施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人。当然,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因专利权的转让而转让。(2)保证自己是转让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专利权的真实、有效。(3)按合同约定交付与转让的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向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4)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为:(1)将合同约定的专利申请权移交受让人,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2)保证作为申请权标的的发明创造为让与人自己或自己与他人合作通过创造性劳动合法获得,或者通过委托开发合同获得,即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3)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为:(1)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2)按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1)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即是自己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机关审查后授予了专利权的技术,或者是让与人通过合法的转让合同获得。(2)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能够达到约定的目的,并许可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3)交付与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有关的资料,并按约定提供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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