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增选人民陪审员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工作单位、户籍及居住地在本区范围;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热心陪审事业;
5.经所在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或村委会等组织推荐,并有时间和精力从事陪审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标准给于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等其它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所在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四、报名有关程序
(一)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推荐。
(二)公民本人可提出申请,自荐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报名材料。1.公民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近期免冠2寸彩照4张
(四)时间和地点。报名时间:2013年7月29日至8月4日;地点:徽州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人:张淑文、童菲、联系电话:3585023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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