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贺州市全市公安机关“公推差选”副处级领导干部简章
2013-06-05来源:贺州党建网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我市公安干部队伍结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3年面向全市公安机关“公推差选”副处级领导干部简章。

一、选拔名额

副处级领导干部6名。

二、选拔范围

全市公安机关符合条件的在职在编民警。

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公安业务,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较强;

3.任职及年限要求:现任副调研员或正科级职务满3年以上(2010年6月1日及以前任职);

4.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63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

5.中共党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公安工作需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在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的;

3.其他不适宜提任的。

四、步骤和程序

(一)公开推荐(6月13日前完成)

公开推荐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三种方式进行,三种推荐方式具有同等推荐效果。

1.组织推荐。各县公安局党委、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党委、平桂分局党委、交通警察支队党委、巡逻警察支队党委和市公安局局属内设机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填报《2013年贺州市公安机关竞争性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推荐登记表》。

2.群众举荐。各级干部均可向组织举荐优秀干部。群众举荐须有5名以上干部共同举荐,填报《2013年贺州市公安机关竞争性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推荐登记表》并署名。不署实名的举荐提名无效。

3.个人自荐。个人自荐须填报《2013年贺州市公安机关竞争性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推荐登记表》并署名。不署名的为无效推荐。

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采取直接向贺州市“公推差选”副处级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推办)推荐的方式进行。

(二)资格审查(6月中旬完成)

市公推办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对符合资格条件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数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差额遴选环节。

(三)差额遴选(6月下旬完成)

选拔名额与经资格审查合格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5。经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达到比例要求的,则进行差额遴选;如符合条件的初步人选数与选拔名额之比达不到5:1的,则按符合条件的初步人选数与选拔名额5:1的比例重新确定公推名额数。

1.比较遴选。市公推办组织评审会对资格审查合格人选进行比较遴选,按照选拔名额1∶4的比例,产生进入竞职答辩阶段的人选。

2.竞职答辩。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竞职答辩,并邀请部分干警旁听。每名竞职人选答辩时间为10分钟,满分100分。

3.资格测试。竞职答辩结束后,答辩人选参加资格测试,测试分为计算机测试和廉政知识测试两项,资格测试不计入总分,每项满分100分,每项测试合格分数为60分,有一项达不到60分的,取消其竞职资格。

根据竞职答辩成绩高低,按选拔名额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四)差额考察与决定任用(6月底前完成)

1.差额考察。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市委组织部部务会根据考察情况,按照选拔名额1:1.5比例,提出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票决人选名单。

2.差额票决。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市委常委会成员从考察人选中按照选拔名额1:1比例投票表决产生拟提拔人选。

3.任前公示和任职。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发现影响任职问题的,由市委根据人岗相宜和结构需要确定具体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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