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外交学院招生章程
2013-05-11来源:外交学院招生信息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办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第五条: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七条: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定志愿级差,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按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报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高出我院在当地提档线50分以上者,我院可以录取。

第九条:我院的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

第十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实际考分相当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外语笔试成绩高、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我院在各省市除英语、翻译、日语、法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院非语言类专业的英语课程起点高,比重大,部分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院。

第十二条: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个别省、市不加试外语口试除外),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方可录取,我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

第十三条:我院在有招生计划的省、市均属提前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经教育部批准,我院男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为1:1。

第十五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学院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身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原则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资格及身体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其他

第十八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3年学费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为每学年900元/生。如国家调整2013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专业介绍、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政策等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zs.cfau.edu.cn

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8354353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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