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简介
2006-11-20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同时,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某个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且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教师资格分为: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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