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宿迁市宿城区招聘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公告
2018-09-19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卫生室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满足我区基层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公开招聘一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现将招聘办法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村卫生室工作人员77名(具体专业、岗位及名额见岗位简介表)。

二、招聘条件及要求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愿意扎根农村为当地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2.年龄在45周岁(1973年9月25日之后出生)以下。

3.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4.自觉接受并服从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卫计中心)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5.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至少具备下列其中一种专业技术条件:

(1)全日制教育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的学历证书被国家或省教育部门认可并能参加相应资格考试),所学专业为护理、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类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优先;

(2)具有初级及以上的临床、中医、公共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医生或注册护士;

(3)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6.无经济、计生问题,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7.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由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并按照公布招聘事项、报名、笔试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政审、公示与聘用等步骤实施。

(一)公布招聘事项

按照“事先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将招聘简章对外进行发布和公示。

(二)报名

报名时间定于2018年9月25日至9月27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报名地点:宿城区卫生计生委819室(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东楼)。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应聘人员应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各种材料到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届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人员只能用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当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委培生、定向生、联办生还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2、报名时要提供近期免冠同底彩色二寸照片4张;

3、应聘人员可以同时选择两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过程中坚持诚信报考并提供真实材料。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三)笔试和资格审核

经过报名初筛合格人员统一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以相关专业知识为主(占70%左右)、公共基础知识为辅(占30%左右)。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不指定复习用书和考试范围。考生笔试成绩以百分制的形式计算。笔试时间另行通知,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完成后,按照岗位计划数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进入下一阶段程序。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考生须提供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所有有效证件和材料、本简章、《岗位简介表》等要求的其他所有证件和材料(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须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要求具有各种证件的,须提供各种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经审查,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时提供所有有效证件材料原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因考生本人原因导致无法通知、联系到考生的,责任和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考生放弃资格复审的,取消其进入后续程序的资格,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选(为防止资格复审无限期递补,届时将规定递补截止时间)。请考生要及时关注宿城在线公告http://www.sqsc.gov.cn/。[page]

(四)面试

对资格复审合格人员,根据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参加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进入人数计数。面试内容以卫生专业知识为主(占80%以上)、公共基础知识为辅(不超过20%),面试成绩满分100分,设60分最低合格线。面试具体时间及地点将另行通知。

(五)体检

在面试合格的人员中,以考生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比例,计算其综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标准,依据招聘岗位设置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标准参照最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在职人员在体检前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辞职证明,否则取消体检和聘用资格。

(六)政审

宿城区卫计委按照本简章确定的聘用条件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政审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七)公示和聘用

对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被检举且经查证属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结束后不再组织递补。

四、聘用待遇及管理

录用后享受我区同等条件下在岗乡村医生待遇标准。社会保险参照现有乡村医生人员标准缴纳。对符合聘用条件,但暂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如若三年内未取得初级职称的,不予续聘。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具备执业资格的,需将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在录用的村居卫生机构。

本次简章在宿城在线发布。其他环节需要通知、公示等请关注宿城在线,敬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并相互转告。

五、本简章由宿城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27-80909582 监督电话:0527-8097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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