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厅干部队伍建设,决定组织实施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计划
厅机关选调6名,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副厅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选调2名,均为文字综合职位。
二、选调范围和条件
选调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学历为全日制统招本科及以上(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统招本科并取得学位),专业不限。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2月25日以后出生)。
5.具有连续3年以上机关工作经历。机关工作经历是指在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作经历。
6.具有公务员身份(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担任科级以下职务。
7.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笔试网络报名第一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程序
本次选调的注册报名、上传照片、资格审查、准考证打印均通过网络进行。
(一)填写报名信息。报名人员在2017年12月25日9:00至12月29日17:00,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网(www.hljgwy.gov.cn),进行网上注册,并按要求提交报考申请、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
(二)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应及时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审查、需补充材料的,可按审查意见要求,说明具体理由、补充填报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报名人数与拟选调职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低于5:1,低于此比例时,相应减少该职位选调数额。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2018年1月10日9:00至1月12日17:00期间,报考人员凭身份证号和密码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网(www.hljgwy.gov.cn)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报考人员需时刻关注网络发布的公告,且保持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导致报考人员造成错过考试任何环节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笔试
笔试采用闭卷方式,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机关文字综合能力等内容。笔试总成绩以百分计,笔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笔试准考证为准。报考者必须持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使用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的一致。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五、资格确认
笔试合格人员按照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取得面试资格人选。若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数量。面试资格确认人员名单在上述网站公布。进入面试资格确认的人员必须持《省人社厅、省社保局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人员)资格确认表》(一式两份)、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以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资格确认。资格确认表在报名网站下载,在“所在单位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内注明“同意报考”,并加盖相应单位和部门公章。凡报考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主要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递补人选。资格确认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面试
通过资格确认的人员进入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方式进行。面试准考证打印时间,请关注上述网站,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面试准考证为准。面试以百分计,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面试结束后,对考生成绩进行汇总。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 +面试成绩×40%。
七、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差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其中厅机关确定7名、省社保局确定3名人选进入体检和考察。若考试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人选。体检依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考察时,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选调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等情况,将随时取消其选调资格。
八、公示和录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等情况,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后确定拟录用人选,在上述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调入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咨询、监督电话
选调工作政策、技术咨询电话:0451-12333
选调工作纪检监督电话:0451-87130315
以上未尽事宜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