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宁波大学博/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考试大纲(综合课1)
2017-11-08来源:宁波大学

科目名称: 621综合课 1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其中法理学(40分)、宪法学(40分)、刑法学(40分)、国际私法(30);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二、考查目标和考试范围(或考试内容概要)

(一)法理学部分

1.考试的总体要求

本课程考试的目的在于测试学生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了解其是否具有运用这些知识分析有关问题的能力。

2.考查要点

(1)西方法理学的主要学派

(2)法学方法论

(3)法的要素

(4)权利和义务

(5)法的移植与法的继承

(6)法治的基本理论

(7)法的作用

(8)法的价值

(9)立法的基本理论

(10)司法改革

(11)守法与违法

(12)法律监督

(13)法与社会

(二)宪法学部分

1.考试目的和要求

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通过《宪法学》的考试,了解学生对宪法与宪法学、公民与人民、人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等方面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的了解与把握程度,掌握考生是否具有运用这些基本原理分析相关问题的能力。

2.考试基本内容

考试基本内容包括: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制度、选举制度、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组织法等。

3.考试知识点

(1)宪法的基本理论及其制度

(2)公民与人民

(3)人权理论与制度

(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选举制度

(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7)政党制度及人民政协制度

(8)国家性质

(9)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0)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11)国家机构

(三)刑法学部分

1.考试目的和要求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必修课。《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两部分,其中《刑法总论》主要以《刑法》总则为其研究对象,《刑法各论》则是研究《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和原理。《刑法总论》的考试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我国《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和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刑法各论》的考试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规定和刑法分则的基本理论。

2.考试基本内容

考试内容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部分。《刑法总论》包括刑法学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与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诸要件、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和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及刑罚的消灭等。《刑法各论》包括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等。

3.考试知识点

《刑法总论》掌握要点:

(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刑法的任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定、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我国刑事法律的发展历程

(4)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产生、发展及具体运用

(5)我国刑法体系和刑法解释的基本内容

(6)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和刑法时间效力的基本内容

(7)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8)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内容

(9)犯罪客观要件的基本内容(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10)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具体内容,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

(11)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概念内容

(12)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13)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条件及刑事责任

(1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处罚原则

(15)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功能

(16)我国刑罚体系、种类

(17)量刑的原则、量刑的情节及适用

(18)累犯、自首与立功的概念、条件及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和缓刑的基本内容

(19)减刑、假释的概念和条件

(20)追诉时效的期限及计算

刑法各论部分掌握要点:

(1)罪状、法定刑的概念、类型,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基本特征

(3)危害共公安全罪的基本特征,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及犯罪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种类及犯罪构成

(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的种类及各种常见罪的基本特征及刑事责任

(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的基本特征

(6)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各常见罪的构成要件

(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及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危害公共卫生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基本特征

(8)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各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9)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

(四)国际私法部分

1.考试目的和要求

国际私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主干课程,其考试目的在于考查学生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国际私法的调整手段、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主体、冲突法制度、具体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等方面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了解与把握程度,以及学生是否具有运用这些基本原理分析有关问题的能力。

2.考试基本内容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之国际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及系属公式;国际私法的直接与间接调整手段;自然人、法人的国籍、住所冲突及其解决;国际私法的渊源形式;国际私法理论发展史中有代表性的几种理论学说;冲突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识别、先决问题、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和错误适用等;具体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3.考试知识点

绪论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含义及特点。

(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含义、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3)冲突规范的含义、类型及作用,系属公式的含义及其具体形式。

(4)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的含义、特点及作用。

(5)国际私法的具体渊源形式: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一般法理等。

(6)自然人、法人的国籍、住所冲突及其解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待遇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及优惠待遇等。

国际私法的历史

(1)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史上著名的学说: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说、既得权说、本地法说、政府利益分析说以及最密切联系说。

(2)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史:国内立法及统一国际私法立法的概况及特点。

冲突法制度

(1)识别的含义及其功能、识别冲突及其解决。

(2)先决问题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3)反致的含义、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及其作用。

(4)法律规避的含义与构成要件。

(5)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作用及其立法与实践。

(6)时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7)外国法的查明途径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问题。

(8)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含义及其解决。

具体国际民商事问题或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1)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2)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国际破产中的普及破产主义(单一破产制)与地域破产主义(复合破产制)。

(3) 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的法律适用中的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4)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夫妻关系离婚的法律适用原则;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收养、监护、抚养的法律适用原则。

(5)继承关系的法律的适用: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中的区别制与同一制;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6)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

(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含义及特点。

(2)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含义及意义;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3)司法协助的含义;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法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含义、类型及其法律效力。

(2)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三、各部分参考教材或主要参考书

1. 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 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4.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第三版),肖永平主持修订,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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