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新修定的《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组织)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工作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开招聘一般由省、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学校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聘结果应当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招聘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考试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06号)、《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13号)同时废止。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