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保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统一指导管理,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具体工作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成人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及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院校及其学科专业。
第五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相同的标准,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即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完成本科教学内容;各门课程考试合格(含学士学位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通过规定的学位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且平均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考虑到成人本科教育与全日制本科教育在入学条件、教学环节和管理方面存在差异,应贯彻“择优授予,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 成人申请本科学士学位,除应符合上面第五条外,还需参加全省学位外语统考。外语成绩合格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其中,学位英语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其它语种(法语、日语、德语、俄语)由学校自行出题组织考试。相关的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成绩由受理申请学士学位授予院校主管学士学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
省学位办每年6月份、12月份分别组织一次成人本科学生的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第七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问,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记过处分以上者。
(2)、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
(3)、实行学年制的学校,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门次达四门(含四门)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门次达三门(含三门)以上者;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学籍管理规定年限内,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六年内仍未修完所有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五年内仍未修完所有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者;
(4)未通过全省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者。
第八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应由授权学校主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即教务处负责。
第九条 普通高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要会同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自学考试主考院系,拟订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行,同时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程序如下:
(1)、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向所在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普通高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负责向本校或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普通高等学校的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同时提供《申请表》、申请人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全省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受理申请的普通高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对推荐单位提供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名单;按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4)、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位主管部门对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院校的申请者,要依照本校相同专业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对申请者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主干课程的学习情况进行认定。
(5)、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向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填写《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申请者的资格、本科毕业证书及《申请表》中的各栏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6)、有权授予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名单、《申请表》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提交相应的学校和主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7)、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成人学士学位。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时,必须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有权授予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
(8)、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的一年内可申请补授。
第十一条 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主管部门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发放。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在报送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和材料时,应向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交纳评审及相关费用,其费用由学位申请者自理。
第十三条 授予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工作,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及本暂行实施办法的所有规定。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严禁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视其情节,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取消其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将责成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高校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云南省所有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云南省学位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
二○○二年一月一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