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汕头市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2017-08-29来源:汕头市教育局

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学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7〕39号)规定和要求,为做好2017年我市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

(二)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汕头市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在汕头。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体检和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体检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区县教育局组织,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粤教继函〔2013〕1号)执行。各区县申报教师资格人员(含区属中专学校、民办学校、辖区内的市属中专学校和市直学校)由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统一时间进行体检,各区县应将指定的医院在体检前5天报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表》由申报人员自行从广东省教师资格网(或汕头教育信息网)下载填写,并贴上1寸相片(相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表在体检前应到所属区县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加盖骑缝印章。

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按不同类别人员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在编在职教师由所在学校鉴定;社会人员由所在街道(镇)鉴定;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所在人才交流中心鉴定。

体检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工作均应于9月12日受理申报阶段开始前完成。

四、网上申报时间及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一)网上申报时间。

申请人于9月12日至9月20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国教师资格网每天报名开放时间为7∶00-24∶00。其中: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二)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间。

2017年9月13日—2017年9月21日(每天上8:30—12:00,下午2: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确认)。

(三)现场确认地点。

各区县教育局(金平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8625359,龙湖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8831114,濠江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7374617,澄海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5856063,潮阳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8720378,潮南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7795462,南澳县教育局联系电话:86805217)。

五、申请人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以下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用A3纸两面打印一式2份,并在指定处签名);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学历鉴定证明。学历鉴定证明只能是《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其中备案表的在线验证码有效期须达到10月31日;

(四)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鉴定;

(七)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打印;

(八)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人事(劳动)关系在汕头的证明材料;

(九)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4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十)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在编正式教师须由所在学校出具在编在职及所在教学岗位证明;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复印件统一用A4纸并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六、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安排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规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除金平区、龙湖区外,由市教育局委托区县政府认定。金平区、龙湖区教育局应于2017年10月10日前将申报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其余各区县于2017年10月17日前将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通过名单报送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生成证书编号,并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有关数据、名册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七、认定收费

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学历鉴定等费用,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八、其他事项

(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汕头市在职人员和社会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通知》(汕市教语办〔2017〕4号)规定和要求执行(汕市教语办〔2017〕4号文详见汕头教育信息网“文件公告栏”)。

(三)各区县教育局应将省、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印发到各学校,召开相关会议,布置做好宣传及认定相关工作。

(四)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电话:88853404,传真电话:88860220,邮箱:ssjrsk@163.com)。

本通知及相应表格可在汕头教育信息网(www.stedu.net)查询与下载。

汕头市教育局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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